关于2013年度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6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5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3年度城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障对象                                 

1.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2008-2010年度申请廉租住房且正在领取廉租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城镇非农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城镇非农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调入城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引进的人才。

二、申请原则及条件

(一)申请原则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已婚申请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按分户对待。

申请人与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家庭户口的,其配偶及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相关文件年龄要求的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申请人,凭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在城区实际居住五年以上;

(3)分户家庭申请人分户时间以户口簿填写日期之日起满三年且实际居住的;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1160元(即低于上一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012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604元),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城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5)在城区无私有房产;

(6)本人及家庭成员未租赁公房;

(7)居住于父母(子女)名下房屋并且父母(子女)在城区无两处或两处以上房产;

(8)家庭成员无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虽有企业但注册资本金、入股或出资额在8万元以下;

(9)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或虽有营运机动车辆但购置价格不超过5万元的;

(10)有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11)按照规定应同时具备的其它条件。

同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没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不参与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住房面积的计算。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条件:

①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居住2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14900元;

③在城区无私有房产;

④家庭无机动车,或虽有机动车但购置价格在8万以下的;

⑤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企业,或虽有工商注册企业但注册资本金在10万元以下的;

⑥单身申请人需年满28周岁;

⑦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它条件。

(2)新就业人员和调入城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请条件:

①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②新就业人员为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计算60个月以内的;

③符合县委、县政府调入城区工作的政策要求的。

④已交纳社会养老金的;

⑤已与用人单位办理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或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周年(含一周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

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公房的;

⑦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城区无两处或两处以上房产的;

⑧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3)引进人才的申请条件:

①符合县委、县政府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的条件;

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城区内无私有住房;

③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城区无两处或两处以上房产的;

④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三、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补贴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补贴:

(一)将家庭私有房屋转移到他人名下未满一周年(因大病需住院治疗的除外),或县城区名下有私有房屋但未办理房产登记的;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处于拆迁安置过渡期的;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除外)的;

(四)单身申请人户籍在本县而在外地有固定工作(国家公务员、全额事业单位)的;

(五)按照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补贴的其它情形。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中等偏下收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原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证明:提交未婚证明原件或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房产登记证明,已婚分户随父母居住的,同时提供父母名下房产登记证明(凭申请表到县房管局免费开具);

6、租赁他人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注明租赁住房所在小区、建筑面积、楼层、租赁价格;

7、借住他人房屋居住的,申请人要提供书面说明,该说明包括借住的理由,借住房屋的状况,借住房屋有房产证的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无房产证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在书面说明上签名按手印;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凭用人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办理;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凭户籍所在单位收入证明办理;

9、全部家庭成员7寸照片一张;

10、申请人及年满18周岁的共同申请人,应按照《申请审批表》规定要求,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户籍、车辆、工商、婚姻登记、养老金、纳税、公积金等情况,由相关部门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新就业人员、调入城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引进的人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用人单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3、户籍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原件、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和毕业证复印件;

4、婚姻证明:依据现婚姻状况,提交未婚证明原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派遣手续或公务员录(聘)用手续、调入手续(复印件经聘用单位盖章确认);社会养老金交纳证明;引进的人才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开具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房产登记证明;

7、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查询授权书;

8、欠租扣款授权书;

9、全部家庭成员7寸照片一张;

10、住房保障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廉租、公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优先配租的条件

申请廉租、公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有关申请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廉租、公租住房: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肢1—3级、视力1—2级)的,需提供县残联书面证明;

3.重大疾病患者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等证明;

4.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劳动模范;

5.伤残复员军人;

6.可优先配租的其它情形。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本通告发布后,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其所属企事业人员报名。申请人可于2013年11月5日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领取并填写《申请审批表》,也可到嘉祥县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住房保障专栏下载填写,网址:WWW.FCJX.GOV.CN。申请人报名时,应提交各职能部门审核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通告规定的申报材料。

《申请审批表》共四种类型,分别是《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中等偏下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调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引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可结合自身条件选择一种类型《申请审批表》填写并上报,重复申报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二)受理。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受理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负责;没就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下岗后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人社局负责;没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由教体局负责;没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由民政局优抚安置办负责。

(三)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条件和应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全面核实并公示7天。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报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上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核准。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住建、房管、民政、监察、人社、税务、工商、公安、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集中办公,对各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媒体上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直接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格登记名单,按规定程序实行配租、发放廉租补贴,申报材料交县房地产管理局存档。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配租。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的配租对象,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实施实物配租。配租工作结束后,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嘉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配租对象放弃选择租赁住房或者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取消配租资格。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自配租对象放弃选择租赁住房或者拒绝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再为其配租租赁住房。

(六) 轮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当符合保障资格申请人数量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时,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申请人的数量进行摇号排序,未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并向社会公示。

七、注意事项
      1、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廉租补贴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各申请受理单位不受申报数量的限制,符合保障条件的均应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逾期的应停止受理。

2、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错过申报日期或审核时间的由申请人负责。

3、公租房、廉租房按摇号或规定的方式分配到户。当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总数多于房源数量时,摇号时排名靠后的申请人转入轮候。
      4、2008年—2010年申请廉租住房正在领取廉租补贴的申请人需按新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要求提报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的本批次给予配租廉租住房,实施配租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本批次新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先给予发放廉租补贴,不安排实物配租。

5、家庭成员中有领取养老金、缴纳住房公积金、超标机动车辆、未登记的房产或有工商注册信息而不如实向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视为故意瞒报、虚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申请人本次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

6、各级受理与审核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协调意识、服务意识和时间意识,落实首问负责制和对补办材料实行的一次性告知制度。要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政策性问题,积极协助申请人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确保申报与审核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八、监督措施
      1、本次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与廉租补贴申请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纪检、媒体等方面全方位监督,欢迎实名举报,县纪委举报电话6812388、6861940。
      2、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只能用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自己居住,凡租房后存在闲置、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等违反居住规定的,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法收回并严肃处理。   

3、本次《通告》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4、报名咨询电话:6820777

县行政审批大厅联系人:李瑞平  联系电话: 6824286

县房管局联系人:胡宽一       联系电话13053722965

资料审核服务电话

县房管局(房产审核)联系人:王秋寒   联系电话:6820680

县民政局(婚姻审核)联系人:方庆生   联系电话:6861507

县民政局(收入审核)联系人:王  丹   联系电话:6853703

县公安局(户籍审核)联系人:张  静   联系电话:6936105

县公安局(车辆审核)联系人:仝  萌   联系电话:6936355

县人社局(养老金审核)联系人:张晓燕 联系电话:6868961

县工商局(工商审核)联系人:崔保芳   联系电话:6868266

县地税局(交税记录审核)联系人:国华联系电话:6827519

县国税局(交税记录审核)联系人:张庆广 联系电话:3219015

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审核)联系人:高航  联系电话:681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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