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环保分局、财政分局、公安分局、经发局、交通运输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做好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商务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12月10日

 

济宁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3〕28号、《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鲁环发〔2013〕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各县(市、区)环保、财政、公安、商务、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辖区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黄标车,均给予相应补贴。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强制报废年限按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

(三)2012年9月1日后变更至我市的黄标车。

(四)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六)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第七条 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补贴资金分四个时段实施不同的补贴标准:

第一时段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

第二时段为2014年1月1日—6月30日;

第三时段为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

第四时段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

每时段补贴标准按《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第八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九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采取网络办理和窗口办理相结合的方式。

各县(市、区)环保、财政、公安、商务、交通运输部门在辖区内设立补贴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按照附件5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流程,定期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为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

车主登录山东省黄标车淘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相关资料填报,所属县市区按照《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住址填写,并可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需要到窗口办理。

第十条 环保部门负责审核车辆参加环保检验情况,是否为黄标车。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确认。负责淘汰黄标车环保检验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向社会公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补贴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网点的地址。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是否是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确认。负责淘汰黄标车拆解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及网点的地址。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车主填报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真实性,参加安全检验情况,是否属于2012年9月1日后变更至我市的黄标车,是否属于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负责办理和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确认。

财政部门负责复审《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所有信息,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申报的机动车。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确认,予以发放补贴资金,车主为个人的,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存入车主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车主为单位的,补贴资金以转帐或转账支票形式发放。负责出具《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五联单,通知车主或经办人签字确认,《申报表》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分别由环保、公安、商务、财政部门留存;第五联交车主留存。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监督管理,督促做好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环保、商务、公安、财政部门应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为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受理、资金审核发放时间。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领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号牌;

(二)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四)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无基本账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六)《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其中,(一)(二)(三)(四)项需车主提供,(五)(六)项由主管部门提供。

符合补贴资金发放条件的,车主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的申领签字手续,财政部门应当于车主或经办人签字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高度重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工作,成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辖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设立由环保、财政、公安、商务、交通等部门组成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办理窗口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手续。联合办理窗口应按照便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地点,并提前将地址、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告。联合办理窗口应配备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并配置供车主注册、查询信息的电脑等设备。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联合办理窗口所需场地、人员和设备等经费,为联合服务窗口良好运转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补贴资金发放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并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办理窗口负责做好淘汰车辆相关材料及《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的存档工作,按一车一档原则,建立档案并编号。

第二十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申请车辆的淘汰补贴资格。

第二十一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一时段

(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补贴标准

2.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二时段

(2014年1月1日—6月30日)补贴标准

   3.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三时段

(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补贴标准

   4.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第四时段

(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补贴标准

5.济宁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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