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学生资助政策详解及流程图

嘉祥县学生资助政策详解及流程图

 

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为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及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贫困家庭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减轻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学前教育政策,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一)设立依据

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2.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济财教〔2011〕107号)“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资助对象

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5岁(以每年9月1日为年龄界定日期)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资助范围及标准

平均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幼儿的10%。各地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扩大资助比例,提高资助标准,加大资助力度。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幼儿、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优先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

)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

政府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幼儿园于每年9月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

1、申请资助儿童提交《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低保家庭儿童、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2、幼儿园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在开园1个月内将政府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儿童。

4、幼儿园要为每位受助儿童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政府助学金发放至儿童的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为儿童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儿童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儿童享受的政府助学金中抵扣。

5、幼儿园按实际受助幼儿情况填写《学前教育接受资助幼儿汇总表》,于每年10月底前报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学前教育接受资助儿童统计表》,于每年11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每学期开园一个月内

(六)给付流程图

 

 

 

 

 

 

 

义务教育资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借读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免费为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困难学生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补助范围不低于寄宿生的10%。

(一)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第二部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 号)第二部分、改革的主要内容:(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 号)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三) 继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济政发〔2006〕43 号)第二部分、改革的主要内容:(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5、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 知(济政办发〔2007〕51 号)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三) 继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资助对象及范围

 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范围不低于在校寄宿生的10%。

(三)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学校于每年9月份开学时受理申请。

    1、申请补助寄宿生向所在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农村学生提交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城市低保障家庭的学生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申请进行认真评审。评审小组按照补助比例确定拟补助名单,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开学1个月内将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受助寄宿生。       

4、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生活补助费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中抵扣。

     5、学校按实际受助学生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汇总表》,于每年10月底前报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统计表》,于每年11月底前汇总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

(四)给付流程图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补助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改善义务教育学生学习生活条件。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一)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发办〔2011〕54号)第二部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2、《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济政字〔2012〕87号)“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二)资助对象及实施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的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范围不少于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的15%。在校孤儿按每年365天补助,每生每天补助1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每年在校200天补助,每生每天补助10元;低保家庭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年在校200天补助,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校有食堂等就餐条件的,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就餐卡或以饭票形式发放至学生手中;学校暂时没有就餐条件的,为学生统一办理营养餐银行卡,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卡中,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三)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认定,按月发放,学校于每年9月开学时受理资助申请。        

1、学生申请。每年9月开学初,申请营养餐补助学生提交《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补助申请表》,同时,孤儿、低保家庭学生分别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申请进行认真评审。评审小组确定拟补助名单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发放形式。学校有就餐条件的,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就餐卡或以饭票形式发放学生手中;学校暂时没有就餐条件的,采取个人或家庭托餐形式,为学生统一办理营养餐银行卡,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卡中。

4、发放时间。学生营养餐补助资金按月发放,学校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补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手中,寒假开学当月15日内、暑假开学次月15日内发放至学生手中,寒暑假期间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营养餐补助资金于放假前一次性打入儿童营养餐银行卡。

(四)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

(五)给付流程图

 

 

 

 

 

 

义务教育阶段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补助

    

 (一)资助要点

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计划用3年时间,逐步实施非家庭经济困难农村中小学生营养补助, 2013年农村小学1-3年级实施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补助,2014年扩大至农村小学阶段,2015年覆盖全部农村初中、小学,实现普惠目标。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发办〔2011〕54号)第二部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家庭经济困难农村中小学生营养补助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3〕39号)。

 (三)实施程序及标准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每天为学生提供课间营养餐,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按照当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营养食谱予以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通过发放鸡蛋、牛奶、面点、水果等食品实行课间营养补充。具体供餐内容和模式由各县(市、区)教育、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共同研究确定。非家庭经济困难农村中小学生营养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非家庭经济困难农村中小学生营养补助按每年在校200天补助,每生每天补助1元。各县(市、区)通过招标确定供餐企业,按照卫生、营养的标准,每天向各学校派送鸡蛋、牛奶、面点、水果等食品,实行课间营养补充。

(四)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学生在校期间每天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问题愈发突出,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利于减轻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优化教育结构、促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有利于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精神,我省继续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我省将原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调整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设立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 63 号);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通知》(鲁财教〔2010〕73号);                                                              

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

(二)资助及比列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包括民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生。

资助比例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以后年度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以及我省财力状况逐步扩大。各地在确定资助面时,应结合实际向农村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普通高中倾斜。

(三)资助标准与条件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1500元,3档2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评审和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②学校评审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评审,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③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④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在开学一个月以内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

(六)给付流程图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一)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

3、《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鲁财教[2012]90号);

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7〕39号)。

5、《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济财教〔2013〕7号)

(二)实施范围及资助标准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不低于在校学生的10%确定。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三) 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4.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6.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资助卡,原则上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

(五)给付流程图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一)资助要点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不低于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设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第一部分、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 ,我 省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 ”。

3、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济财教〔2013〕61号)“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 ,我市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 ”。

(三)实施条件与标准

免除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学费;经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全日制正式学籍就读的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四)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入学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三)贷款额度、利息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和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原则上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息)。

1.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部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3.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贷款违约损失等有利于防范风险和加强管理的费用。

(五)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申报程序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合同签订

①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②当地资助中心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③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④当地资助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合同回执

①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②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③学生本人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④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⑤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

贷款发放

①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②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七)借款申请与审批流程图

 

 

 

 

 

 

 

 

 

 

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一)设立依据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

(二)补偿政策实施范围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查询。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三)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服务年限达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四)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

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8000元、研究生阶段高于12000元的,分别按每年8000元和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阶段低于12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五)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网站(http://www.xszz.gov.cn/)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简称《汇总表》)各一份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省级财政承担经费于下年度3月底之前下达,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经费,并于下年度4月底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下年度5月底之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

5、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汇总表》和补偿资金的汇款凭证,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档案备查。

    (六)给付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