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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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29004333734U/2018-02134 发布机构: 嘉祥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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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10-26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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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均衡发展,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现将《济宁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济宁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财务管理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济政发〔2006〕43号)精神和《济宁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济财教〔2006〕12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用经费管理使用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2、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

3、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指导学校编制年度预算,在核定学校经费预算时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中心,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在确保每一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上级规定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向薄弱学校和教学点倾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因省、市分配资金依据学生人数不同而产生的资金差额,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充,结余部分按在校学生人数预算到学校,用于提高公用经费标准,也可适当集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4、公用经费拨付。中央和省、市级资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直接拨付到各县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于收到上级专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连同县级配套资金一并全额落实到学校账户。资金到账后要及时通知各中小学校。

5、年度公用经费主要支出标准及比例。校方责任险每生5元;电教费:初中每生24元,小学每生16元;信息技术教育费:初中每生60元,小学每生50元;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差旅费等)不超过公用经费总额的35%;教师培训费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8%;校舍设施日常维护及校园绿化美化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5%;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5%(其中1-3年级小学数学活动教材和小学数学教具占公用经费总额的2%);图书更新补充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5%;音、体、美、卫教学器材配备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4%,以上经费支出实行分项定额标准。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支出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为保证教师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实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

二、学校财务管理

6、预算管理。每年11月底前,学校要根据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需求,编制下年度预算建议数,上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然后,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报学校预算草案,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审批后的经费预算批复到各学校。预算要全面、真实、详细,学校的所有收入及相应的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7、学校所有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自立银行账户。

8、支出管理。严格预算执行,不得擅自确立支出项目、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报批制度,学校大宗开支或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9、报账管理。严格会计核算制度,学校所有支出必须凭符合规定的发票,由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方可报销。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必须由财产管理员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按规定需转帐支付的要履行转帐支付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学校要按照县级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规定时间及时报账,并设置健全、完整的辅助会计账簿,随时掌握学校收支状况。

10、备用金管理。县级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要根据学校规模核定各中小学校备用金,乡镇中心中小学校备用金限额一般为5000元至30000元,其他学校备用金限额一般为3000元至5000元,在校生2000人以上的较大规模学校备用金不得超过50000元。

11、乡镇教办或中心学校不得平调、占用所属中小学校经费,不得变相从所属学校经费中列支。

12、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定期财务公开。

13、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县(市、区)教育局财务科、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和各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以确保教育经费的安全、高效运行。

14、严格家庭困难寄宿生认定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家庭困难寄宿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据乡镇民政部门或行政村证明,学校组织评议确定初选名单,在学校公示7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不得把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和富裕家庭子女列为补助对象,也不得搞平均分配或轮流享受。学校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学生名单到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领取补助金,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后发放,确保用于寄宿生生活补助。坚决杜绝任何截留、挤占、挪用、冒领补助金现象。

三、学校资产管理

15、中小学校要配备专业财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表、卡,逐步实行数字化管理。

16、加强中小学校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完善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购进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该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批核销,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17、加强中小学校资产处置监管。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18、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责任体系。资产管理使用要责任到人,资产借用、归还要有详细记录,防止资产流失。校长离任,要按规定办理经费和财产离任审计,教师退休或调离,要办理财产交接手续,确保对学校资产安全有效监控。

19、加强校舍设施的维护保养。学校的校舍、仪器设备、电教设施、图书等要按有关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最大限度地延长使用寿命。校园绿化要定期进行养护,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美化校园的作用。要建立健全校舍设施安全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自然灾害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四、加强监督检查

20、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每年要将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收支情况向县(市、区)政府报告,并向学校和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各中小学每学期要将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在校内公示,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21、认真开展审计监督。充分发挥教育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每年开展一次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审计,审计面不低于学校总数的30%。同时,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搞好义务教育经费专项审计检查。对在各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2、学校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视其情节及损失程度分别给予批评、责令赔偿损失处分。情节恶劣、损失巨大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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