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发布日期: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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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734U/2018-02126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工作信息 |
成文日期: | 2018-12-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简介
从2011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等学校在校生指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文件
三、政策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应征入伍大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情况核查后,在《申请表》上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5.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6.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相关责任人:
高秋祥 嘉祥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
联系方式:05376800339
附件:《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