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829004334067P/2018-01673 发布机构: 嘉祥县国土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
成文日期: 2018-12-2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受理窗口国土局窗口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十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砖瓦用粘土和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普通建筑石材,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申报条件(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提出延续申请;
(2)有可供继续开采的保有资源储量;
(3)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4)相关税费依法足额缴纳。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2
3安全生产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2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登记材料2
5矿山保有储量的确认证明材料2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2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2
8保证金登记卡片2
9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签发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537-6529576投诉电话 0537-6828000
结果送达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嘉祥县呈祥路113号嘉祥县政府服务中心二楼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