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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暖人心 收到锦旗获赞誉

  • 发布日期:2018-12-21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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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入人:嘉祥县司法局
  • 信息来源:嘉祥县司法局

20112刘某从公司门口墙上看到该公司的招工信息,后经公司试用成为公司的职工为该公司从事行吊工作。2015539时左右,刘某在车间码垛时被滑落的货物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踝上踝间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右膝外伤、胸部外伤、双肺挫伤、双侧液气胸、纵隔气肿、肋骨骨折、皮下气肿皮肤擦伤,后刘某于2015520日提出工伤议定申请。嘉祥县人社局议定工伤后,关于赔偿事宜,刘某与公司一起到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为七级。鉴定后该公司对于赔偿事宜一直推拖,无奈刘某只好依法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刘某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又因家中四口人只有刘某自己有劳动收入,且收入低、支出大,生活十分拮据,在20181011日刘某向嘉祥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请求给予法律援助。嘉祥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了本案刘某的申请后,于20181015日指派嘉祥恒胜法律服务所对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办理,嘉祥县恒胜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王兆升作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接受指派后代理人向刘某详细的了解了本案案情,并查看本案的相关合同及证据;代理人告知了刘某的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在得到刘某同意后,于20181120日向嘉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本案经过了一次庭审,一次调解,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王兆升与仲裁庭人员探讨案情,开庭庭审过程中刘某的代理人依据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进行举证质证,最终嘉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刘某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于2018124日作出嘉劳人仲案字【2018】第164号仲裁调解书,解除刘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70000元整。公司需协助刘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手续。在代理人的帮助下,刘某挽回损失共计20万元整。本案于201812月份处理完毕。

20181211日,刘某到嘉祥公共法律服务大厅为嘉祥县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一面写有“法律援助为民 心系弱势群体”的锦旗,对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嘉祥恒胜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尽职尽责、热情周到的服务表示诚挚感谢。

近年来,嘉祥县法律援助工作始终以“应援尽援优援”为目标,倾心打造“温情法援”民生服务品牌,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县司法局投资9万余元,制作电子磁卡3万余张,印制一卡通宣传折页3万余份,在全市率先启用“法律援助一卡通”,截至目前,已录入数据3360人次,发放卡数量1930张。制定出台《关于成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才库的通知》。以县两办文件,出台《嘉祥县推行“法律援助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在看守所实行值班律师制度。在各镇街、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妇联、县人社局、县残联、县老龄办、县总工会、县看守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举办5场法律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及“法律援助一卡通”专用系统操作培训。开展两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共评出优秀卷宗24件,合格卷宗399件,法律援助结案案件回访率100%。提高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至20万元,修订案件补贴标准至1200元每件。截至目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咨询问题230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720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502件,帮助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530余万元。供稿:法律援助中心  编辑:孟   伟  审核:宋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