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嘉安字〔2018〕18号)

  • 发布日期:2018-06-01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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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吸取历史及外地事故教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济宁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等单位和场所的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6月2日至6月8日(青岛重大活动召开前)

二、检查治理重点范围及对象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单位

包括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经营、存储单位。

(二)瓶装液化气使用单位

包括各类餐饮场所、宾馆、学校、流动摊点等涉及瓶装液化气使用的单位与场所。

(三)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

三、检查治理的重点内容及标准: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单位检查重点内容:

1、站的经营执照是否具全且在有效期内;

2、站内监控系统是否正常使用。

3、站内不得堆放无关物料,不得停放无关车辆;站内外消防通道通畅;站是否防雷检验且在有效期内;场站内电气设备是否按防爆设计、安装良好;

4、液化气贮罐周边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构筑物,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液化气罐体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且外观正常,无锈蚀,无倾斜;液位显示计、压力表、安全阀、泄露报警装置等各类仪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且状态正常;罐体的接地装置是否牢固;

5、烃泵(压缩机)及管道系统情况是否正常;充装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充装记录;

6、站是否按要求配备消防器具;站是否配备应急抢险抢修器械;站是否配备反恐防暴器械;

(二)瓶装液化气使用单位检查重点内容: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

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

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易爆气体。

7.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

(三)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1.运输车辆,重点检查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的《行车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2.驾驶员,重点检查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普货资格证》、《危货资格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3.押运员,重点检查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押运员有无《危险品押运员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对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相关证照不全的一律立即依法关停;

2.对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钢瓶的,擅自改变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的,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的,一律关停,相关钢瓶器具一律没收;

3.对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证件不全或驾驶员、押运员资质不全的,一律停止运输作业。

四、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属地排查及联合督导相结合的形式,对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一)专项检查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瓶装液化气使用的单位与场所开展执法检查:

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

宾馆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由商务局负责检查;

学校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由教育局负责检查;

流动摊点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由城市管理局负责检查。

(二)联合检查

1、县住建局牵头,工商、质监、消防、城管、安监等部门配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2、县交运局牵头,交警、消防、城管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开展检查。

(三)属地排查  

各镇(街道、园区)为单位具体实施,负责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使用的全面排查。

(四)督导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县直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组,负责督查、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及重大问题的会商研讨。

五、其他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切实把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法检查。各镇(街道)要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正在开展的青岛重大活动期间安保维稳行动的具体工作抓手之一。与住建、城管、公安、交通、工商、质监、消防、安监、食药监、商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检查。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组的力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安全意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可结合本辖区或本行业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餐饮场所责任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各镇(街道、园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对照各自职责、要求、规范、标准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登记造册,建档备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单位排查整治统计表由各镇(街道、园区)负责填报(表1);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排查整治统计表由县交运局负责填报(表2);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排查整治统计表(表3):餐饮场所由食药监局负责填报、宾馆由商务局负责填报(表3)、学校由教育局负责填报(表3)、流动摊点由城管局负责填报(表3);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汇总表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表4)。请各镇街、部门于6月9日上午10时前将活动开展情况(含检查方案、检查记录、检查照片)及报表报送至县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聪                    电话:6537300

邮箱:jiaxianganjianju@163.com

 

附: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单位排查整治统计表

    2.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排查整治统计表

    3.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排查整治统计表

    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汇总表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