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536/2018-01692 发布机构: 嘉祥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 2018-07-1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一、事项名称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

二、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嘉祥县× ×镇民政办公室(× ×路× ×号)或所在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持有嘉祥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嘉祥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016年1-6月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每月480元,月人均补差300元。2016年6月城市低保对象达到1691户、3745人,累计支出城市低保金690.7万元。

五、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无制式格式,主要内容包括: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等);

2、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及复印件(1份);

3、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开具);  

4、根据需要提供的材料:

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包括残疾证、在校证明);

婚姻状况有关证明、协议;

有劳动能力的须提供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房产、车辆、工商经营等情况证明;

5、 填写《嘉祥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

6、填写《授权书》,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本人及其子女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相关程序;

7、填写《低保诚信承诺书》;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在企业单位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征求意见无异议的,填写《嘉祥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3、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低保补助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嘉祥县× ×镇街民政办或所在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2、电话咨询:0537-6811995

十、其他事项

1、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到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和村居(单位)出具。

3、低保户要于审核期限的最后一个月领取保障金后10日内,如实上报家庭收入,接受复核(孤寡老人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家庭,一年审核一次;家庭成员已就业的,半年审核一次;家庭成员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每季度核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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