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流程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536/2018-01936 发布机构: 嘉祥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 2018-07-2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取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赡养扶养抚养情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市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批,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之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或代理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日内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在15日内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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