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19-01-2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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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2018年10月18日,县政府印发实施的《嘉祥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嘉政发〔2018〕37号),重新规定了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区域和时间。为贯彻执行好《嘉祥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县城区:东起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祥县分界线,西至S252线(洙水河桥--S252线--嘉梁路—嘉梁路S338线交汇处),南起洙水河北岸,北至嘉北路(S338线前庙村-嘉北路环湖路交汇处);
2、嘉祥化工产业园:东起薛公岔河,西至明德路,南起焦满线,北至洙水河。
以上第1、2款规定的区域,包括位于禁放区边缘的街、路两侧房屋及以内区域。
第二条 本通告第一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应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元至500元奖励。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110、6936152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