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发布日期: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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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771010370B/2020-00093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0-01-0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
1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经营者申请客运经营时,需提交客车类型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 行政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办理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
2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经营者申请客运经营时,需提交客车技术等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行政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办理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
3 | 客运站竣工和站级验收证明 | 经营者申请客运站经营时,需提交竣工和站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 行政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住建部门 | 到住建部门办理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
4 | 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证明 | 经营者申请客运经营时,需提交驾驶员无责任事故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交警部门 | 到交警部门办理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
5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经营者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时,需提交投资人、负责人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行政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到中介机构办理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
6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经营者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时,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地方性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 | 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
7 | 经营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经营者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时,需证明教练场地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 行政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 | 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
8 |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经营者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时,需证明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行政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交警大队 | 交警大队办理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
9 |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与处理能力 | 经营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时,需提交具备平台、数据处理能力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行政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到中介机构办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10 | 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相关信息条件 | 经营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时,需提交具备相关部门依法调取相关信息条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行政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注册地省级交运、通信、公安、税务、网信部门 | 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运、通信、公安、税务、网信部门办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11 | 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相关信息条件 | 经营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时,需提交具备相关部门依法调取相关信息条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五)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注册地省级交运、通信、公安、税务、网信部门 | 公司注册地省级交运、通信、公安、税务、网信部门办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12 | 检测合格证明 | 经营者申请许可时需提供车辆车辆检测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检测合格的车辆; | 行政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办理 |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13 | 资金证明 | 经营者申请许可时需提供资金证明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8.9.21修正)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地方性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办理 |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14 | 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者申请涉路工程施工时,需提供保证质量和安全的评价报告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地方性法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中介机构办理 | 涉路工程施工许可 | |||
15 | 施工图设计审查; | 证明施工图已审查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法【2005】258号。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施工图设计审查; | 法律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办理 |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
16 |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用地或者控制性工程用地的批复文件; | 证明征地手续已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法【2005】258号。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用地或者控制性工程用地的批复文件; | 法律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 |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
17 | 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证明文件、报告已报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法【2005】258号。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法律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中介机构办理 |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
18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 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缴存 | 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法【2005】258号。根据《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 法律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银行部门 | 到银行部门办理 |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
19 | 立项批复文件 | 证明项目已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 法律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 | 质量监督 | |||
20 | 监理规划 | 用于编制质量监督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法律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监理单位 | 监理单位办理 | 质量监督 | |||
21 | 监理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①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②资质证书③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 证明监理单位的主体地位、监理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法律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监理单位 | 监理单位办理 | 质量监督 | |||
22 | 单位工程化分情况(含单位、分部、分项) | 证明工程划分详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法律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监理单位 |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窗口办理 | 质量监督 |
23 | 水库初步设计报告 | 建设水库的技术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法律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24 | 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 占用林地的单位需提交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 法律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在为民服务中心相关单位窗口办理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25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公告 | 补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 法律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媒体 | 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
26 | 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时,提交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2013年1月16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等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1份); | 法律 | 县行政审批局 |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 | 培训机构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到市县审批大厅,县级有实质性审核权,市审批局发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市县同权许可事项) | |||
27 | 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证时,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2013年1月16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具规定); | 法律 | 县行政审批局 |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 | 培训机构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到市县审批大厅,县级有实质性审核权,市审批局发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市县同权许可事项) | |||
28 | 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时,提交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2013年1月16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 | 法律 | 县行政审批局 |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 | 培训机构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到市县审批大厅,县级有实质性审核权,市审批局发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市县同权许可事项) | |||
29 | 考试合格证明 |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时应提交考试机构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2013年1月16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本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和本规则第十五条(一)、(二)、(三)、(四)所列资料(1份)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 | 法律 | 县行政审批局 | 考试机构 | 培训机构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到市县审批大厅,县级有实质性审核权,市审批局发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市县同权许可事项) | |||
30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 申请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 法律 | 审批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2、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 ; 3、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核。 | |||
3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行政法规 | 行政审批局 | 环保局 | 环保局窗口办理 |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 |||
32 | ISP接入意向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行政法规 | 行政审批局 | 网通公司 | 网通公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
33 | 网络安全合格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行政法规 | 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窗口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34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取水许可的技术审批依据 | 法律 地方性法规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取水许可 | |
3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申请人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法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审批 |
3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 申请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附件第172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4号) | 行政法规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37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 占用林地的单位需提交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法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改局、规划局、经信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单位、县乡政府 | 在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单位窗口办理 | 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 保护区建设审核 3. 建设工程征收占用林地审核 |
38 |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文件 | 用于证明申请项目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领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 地方性法规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地质勘察单位 | 由开具单位明确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