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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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829494101468C/2019-06709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气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成文日期: | 2019-12-1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济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等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气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和干旱灾害等,由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县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保障工作由县住建局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县经信局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2.2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上述各种气象灾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气象部门要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建立以镇(街道)、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移动、联通、电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台等宣传单位经气象主管部门许可后,有义务协助传播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重要道路等场所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气象应急联系人制度,在各镇(街道)设置一名兼职气象协理员,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设置一名气象信息员,负责预警信息传播和灾害收集工作。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合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结合我县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备建设,在学校、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及时通知各级、各有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3.3预警准备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认真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的采取和控制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防旱部门依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依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电力企业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展改革、工信、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依据《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广电、旅游、保险监管、邮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消防、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灾害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专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并对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港航等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农业、畜牧等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变化,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并对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暴雪、低温、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低温、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企业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并对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棉衣被等物质储备,及时对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林业和畜牧等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港航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船舶和人员做好防护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农业和畜牧等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林业部门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和畜牧等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负责因旱受灾群众的饮水困难等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7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8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雾天安全通知,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损失,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5.1.2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3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防疫消毒与疫情监测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5.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1)依托现有的气象通信网,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的迅速传输,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应急救援现场要与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部门负责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提供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6.1.2信息保障
(1)气象部门要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建立全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管理办法。
(2)气象部门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要立即报送。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县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交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清障和受损道路设施的抢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及装备。
6.2.4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病员等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5物资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物资保障等相关工作,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2.6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7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社会动员机制。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与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等级
根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结合实际,我县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以下4级。
8.1.1红色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及以上)影响我县。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五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三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6)干旱: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4个乡镇(街道、开发区)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橙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的。
8.1.2橙色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影响我县。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五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三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6)干旱: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乡镇(街道、开发区)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降温幅度达12℃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8)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黄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黄色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影响我县。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县五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3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72小时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11月至翌年3月)。
(7)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8)干旱: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9)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降温幅度达10℃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10)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出现浓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蓝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蓝色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影响我县。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五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3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出现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降温幅度达8℃以上,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县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