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19〕7号 关于印发嘉祥县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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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19-06791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9-02-0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失效 |
嘉政办发〔2019〕7号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祥县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嘉祥县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做好“保健”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确定自2019年1月22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重点包括食品(保健食品)及声称具有某些功效的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化妆品等穿戴、护肤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保健按摩、医疗美容、体育健身等行业。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及医疗美容等场所。
(三)重点时段
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
(四)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销售无批准文号的药品、保健食品及美容产品的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任务分工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会销进行虚假宣传、销售侵权伪劣产品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重点领城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和管控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网信办等部门配合)
(五)强化保健食品市场管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六)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七)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销售没有进口批准文号的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八)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九)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罚后,通报商务部门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应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
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重点查处以直销为名从事传销的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实施团队计酬的聚集式传销和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十)严厉打击涉旅游活动销售保健产品(服务)的行为。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十一)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属地内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协调上级网信部门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网信办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以上违法行为时,要严格落实好“行刑衔接”制度,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整治措施及时间安排
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从2019年1月22日开始,为期10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1月22日至1月27日)
通过各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等方式,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集中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二)集中执法阶段(1月28日至4月18日)
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城、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明确联合执法的工作程序。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各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对涉及多部门的,由“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开展联合执法。
二是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对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对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和涉黑涉恶线索要深入排查,及时移交。
四是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各部门根据各部门上报材料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各部门“百日行动”工作成果进行抽查。对“百日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规范“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管模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保健”市场乱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疾,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并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金融风险防范相结合,同步推进,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网信办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负责“百日行动”的综合协调、情况调度工作,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负责信息沟通和统计报送。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采取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百日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注重综合治理。要发挥机构、部门间合力,统筹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通过检查抽检、约谈企业、信息公示、下架召回、警示处罚、信用惩戒、撤销吊销、行刑衔接等,形成“百日行动”的震慑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对发现的涉黑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形成威慑,彰显整治工作力度。
(五)加强社会共治。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各部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渠道,落实奖励资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百日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关注负面舆情。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科普产品常识。
(六)及时报送信息。“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将本部门信息及时报送到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每月10日和25日向县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报送“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2019年4月10日前报送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联 系 人:张红生
电子邮箱: jxsyjgly@ji.shandong.cn
联系电话: 0537-6828200
举报电话:12345
附件: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 号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
1 |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 | 人(次) | |||||
2 | 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 个 | |||||
3 | 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 | 个 | |||||
4 | 检查“保健”类店铺 | 个 | |||||
5 | 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 个 | |||||
6 |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次 | |||||
7 | 开展宣传活动 | 次 | |||||
8 | 开展协作执法 | 次 | |||||
9 | 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 次 | |||||
10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11 | 清理虚假信息(网络) | 条 | |||||
12 | 整改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
13 | 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
14 | 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 | 个 | |||||
15 | 撤销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 | 户 | |||||
16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户 | |||||
17 | 吊销直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 户 | |||||
18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19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 个 | |||||
20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案件查处 | 立案数(件) | 案值 (万元) | 结案数 (件) | 罚没款 (万元) | |||
21 | 虚假宣传及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 ||||||
22 | 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案件 | ||||||
23 | 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案件 | ||||||
24 | 价格违法行为案件 | ||||||
25 |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案件 | ||||||
26 |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案件 | ||||||
27 |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 ||||||
28 | 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行为案件 | ||||||
29 |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案件 | ||||||
30 | 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案件 | ||||||
31 | 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案件 | ||||||
32 | 其他违法行为案件 | ||||||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查办的大要典型案件需报送案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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