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下派办〔2019〕2 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万名干部下基层”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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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829493281129L/2019-07189 | 发布机构: | 组织部下派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9-08-1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修改 |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济有关单位,“万名干部下基层”各服务队:
现将《济宁市“万名干部下基层”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下派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济宁市万名干部下基层”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关于“万名干部下基层”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万名干部下基层”服务队(以下统称为服务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名干部下基层”工作严格坚持精准选派、统筹管理的原则,把“万名干部下基层”工作纳入部门单位责任目标、纳入党政干部问责体系、纳入干部考核考察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队队长、队员。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四条 选派对象。服务队主要从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和省属驻济有关单位中的优秀干部中选派人员,不得从乡镇(街道)选派。
第五条 选派标准。服务队选派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人选条件,注重选派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重点从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中选派,原则上为中**员。选派对象应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熟悉经济、“三农“或企业管理工作,敢担当、肯吃苦、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廉洁奉公。
第六条 选派程序。每个服务队由1名副县级以上干部担任队长,配备一定数量的科级干部。服务队队长和队员由各地各单位按照选派数量、资格条件等要求,采取组织动员、个人报名、党组(党委)研究的方式推荐初步人选,市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审查把关,择优确定人选,并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初步人选的工作经历、能力特长等,研究提出服务队人员的组成及安排意见。
第七条 服务期限。服务队队长和队员的服务时间均为2年。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乡村振兴服务队。主要服务1个乡镇(街道)及所属5个村。在市、县(市、区)党委领导下,协助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党组织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决胜脱贫攻坚,努力推动打造乡村振兴的齐鲁样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推进组织振兴,强化党建统领,协助督促乡镇(街道)党(工)委推进“双基”工作“十项行动”任务落实;抓实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强村“两委”班子,培养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选;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坚决抵制黑恶、敌对势力、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推进产业振兴。指导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引导农业标准化、绿色化、优质化、品牌化,培育农业“新六产”;指导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推进人才振兴。加强人才引进;加大乡村人才培养,实施乡土人才培育工程;帮助建立外来人才返乡、返智、返资创业和支持创业平合与机制。推进文化振兴。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扎实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推进生态振兴。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生态环保型农村村居与服务设施建设。
第九条 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队。服务5户以上民营企业,联系1个开发区(园区)。以推动落实《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25号)为重点,强化党建引领,帮助理清发展思路,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解决实际问题,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帮助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强化政治引领,指导企业和园区加强党组织建设,推进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弘扬企业家精神,帮助开展教育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宣传民营企业发展政策;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益建议;引导企业创新发展,以“四新”促“四化”。帮助企业舒难解困、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政策落地。引导企业“走出去”,加强经贸交流合作,推动“双招双引”。帮助优化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第十条 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队。服务2户以上国有企业,以推动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二条实施意见》(济发[2017]21号)为重点,帮助协调改革发展中的难题,助力国企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压实企业党委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协助制定完善发展战略规始。协调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用好科技创新政策,争取科技创新资源。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对条件成熟的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内部资产整合,有条件的推进资产证券化。推进亏损企业治理。推进职业经理人试点、非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试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激励等。服务“双招双引”,促进合资合作,引进优质项目、高端人才、科创团队。帮助企业舒难解困。争取改革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开展融资活动,防范化解财务、金融风险。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队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本辖区内选派服务队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国有企业服务队统一由市国资委进行管理。下派干部由服务队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服务队为主。服务期间,派出单位选拔任用干部、晋升干部职级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将下派干部列入范围;表现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下派干部拟提拔重用或晋升职级的,应当事先听取服务队意见。下派干部职务变动、奖励处分等情况,应及时报市下派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万名干部下基层”工作经历,作为干部基层工作经历计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服务期间,服务队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临时党委,兼任下派工作团常务副团长的服务队队长任党委书记,各县(市、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任党委副书记,其他服务队队长任党委委员。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队队长挂任服务园区(功能区除外)党工委副书记。各服务队成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队长担任,服务队中的党员按照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乡村振兴服务队党支部由所服务乡镇(街道)党(工)委管理,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队党支部由所服务园区党委管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队党支部由其中一户所服务企业党委管理。服务期结束后,临时党委和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分级分层培训制度。市委组织部根据服务队的工作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市派干部进行培训。各县(市、区)负责对本级选派的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队长负责制度。各服务队由队长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队长。队长发挥管理员职责,做好靠上指导,统筹服务队和第一书记工作。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明纪律要求。队长与队员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切实掌握干部思想动态。队长一般每半年向派出单位介绍1次下派干部表现情况,也可就有关情况直接报市、县(市、区)、功能区党(工)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在岗制度。下派干部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不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培训、出国(境)等任务。下派干部每月在服务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严禁“走读”不准无故离岗、空岗,节假日以及安保维稳等重要敏感时间节点,统筹安排好值班工作,其中乡村振兴服务队除必要到镇街集中办公、参加会议、协调工作、交流学习等外,以在村工作为主。服务队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队员外出公示牌,标注好外出情况。市委组织部对下派干部在岗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发现未按时到位、无故缺岗、与原单位未脱钩等情况的,在全市范圈内通报,明查暗访结果作为下派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下派干部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请假要填写书面请假手续,本人签字并报经批准后由服务队存档,每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服务队队员请假的报服务队队长批准;服务队队长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服务队队员不得集中请假、休假,同时请休假人员不得多于3人。服务队因外出学习考察需离开济宁市辖区的,提前3天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或超过规定期限未归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工作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定期召开服务队队长会议,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各县(市、区)、功能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服务队协调联络会,了解下派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推进措施,提出解决办法;服务队利用每月集中学习的机会,召开工作例会,发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根据工作需要,服务队可列席乡镇(街道)或企业有关会议,定期交流情况,共同研究问题。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作日志制度,下派干部应及时记录村情调研、民意访谈、工作计划、体会感言、意见建议等内容,形成工作日志。要坚持一天一记,本着写实的原则,用心用情记录,确保工作日志表述真实准确、言简意赔、重点突出,服务队每周汇总形成电子工作日志,助推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民意收集分理制度。乡村振兴服务队每年对服务村农户走访全覆盖,并对贫困户、残疾人、留守家庭、困难老党员等特殊群众重点走访,通过谈心、拉家常等方式,收集社情民意,建立《民意收集分理工作台账》。对收集的民意诉求,建立分级办理机制,按照下派干部自行解决、服务队协调解决、反债镇街办理、转交职能部门办理等流程,明确职责时限,分级办理,合力推进。下派干部要将办理情况及时反债至群众。各服务队《民意收集分理工作台账》每季度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学习交流制度。服务队认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每月进行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下派干部建立学习笔记,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心得体会。服务队每年至少撰写1篇内容翔实、观点明确、有指导借鉴意义的综合性工作报告,重点反映基层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服务队之间搭建学习交流平合,通过集中学习、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促进服务队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康洁自律等规定。下派干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廉洁自律规定要求,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接受服务单位的宴请和债赠,严格遵守下派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不给基层增加负担不扰民添乱,不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抓好宣传报道。市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注重宣传“万名干部下基层”和第一书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重要举措,营造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的浓厚氛围。各服务队要注重发掘本服务队的特色做法、好的工作经验及先进事迹,通过典型材料、宣传片、微视频等方式,加强宣传。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下派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从联席会议单位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各县(市、区)、功能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协调沟通。
第二十四条 下派工作期间,下派干部享受本单位干部职工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同等待遇,派出单位党组(党委)要主动听取工作汇报,加强与服务队及所驻县(市、区)党委和国有企业党委联系,共同做好下派干部的跟踪培养管理服务工作,派出单位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安排1-2次到有关服务队及服务园区、企业、镇村调研指导工作,看望慰问下派干部。要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认真落实下派干部各项福利待遇,为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含突发疾病保险),积极帮助解决通到的问题困难,派出单位重大事项以适当形式向下派干部通报。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切实加强与服务队的沟通联系,县(市、区)、功能区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到服务队驻地进行看望慰问,县(市、区)、功能区党(工)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要靠上抓工作,经常深入服务镇村和企业一线开展调研,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了解服务队工作、生活情况,帮助研究制定具体帮扶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企业党(工)委要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权限保障服务队传阅公文。
第二十六条 服务队帮扶资金和市县第一书记项目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乡村振兴服务队带扶资金每年每村不低于50万元,市派第一书记项目资金每年每村20万元,其中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不少于7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并严格按规定对资金进行管理、使用和审核。建立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将资金合理用于服务单位的项目建设,按照下派干部提议、村“两委”商议、乡镇(街道)审议、服务队决议等流程,确定符合实际的帮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区)、功能区党(工)委组织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在镇村两级公开。各服务队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主动推动项目实施,对接项目落地。项目完成后,县(市、区)、功能区党(工)委组织部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验收,审计和验收结果作为服务队和下派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下派干部工作经费、补助的保障工作,确保下派干部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下派干部的工作经费和补助标准按有关规定实施,服务队在服务单位食堂统一就餐的,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八条 建立电子工作平台。市委组织部负责建立服务队电子工作平台,各服务队可利用电子工作平台实现群组交流、信息共享、下发通知、电子日志、日常考勤、位置签到等功能。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下派干部实行召回制度,对服务期间不服从领导、不胜任工作、服务对象不满意的,责成派出单位予以召回,并按要求重新选派,同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下派干部的年度考核单独进行,“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名额。考核由日常检查和年度集中考核构成,期满考核还包括考案评估。年度集中考核、期满考察评估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下派干部的考核结果将反债至派出单位党组(党委),记入干部执行力和工作实绩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及时提拔重用。各级党委(党组)要持续关注、跟踪培养,适时选拔重用一批政治可靠、担当作为、狠抓落实、能打胜伙的“李云龙式”干部。
第三十二条 下派干部弄虚作假、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使用、贪污侵占、截留私分帮扶资金的,对服务的村、企业出现重大事件或群体性上访掌握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的,以及其他违规违纪情况的,依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发[2015]6号)和《关于印发<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办发[2015)15号)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下派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