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发布日期:2019-05-17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3708290043164240/2019-03796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19-05-1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 |||||
1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的受理群体 | 根据《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关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保准的两倍执行。 | 地方法规 | 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所属单位、村居委、民政部门或镇街政府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鲁司【2014】169号)第七条规定: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第八条(四)犯罪以前表现。工作表现、社会交往、遵纪守法情况,与邻里相处是否融洽,是否有不良行为恶习等。 | 规范性文件 | 司法局 | 公安机关 |
3 | 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证明 | 同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监管工作 | 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鲁司【2014】169号)第七条规定: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二)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三)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同事(同学);第八条(五)犯罪行为评价。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家庭及村(居)民、同事(同学)等对其犯罪行为的态度,受害人或者其亲属态度,受害人无从查找的除外;(六)监管条件评价。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及家庭等对其管束能力。 | 规范性文件 | 司法局 | 村委会 |
4 | 活动轨迹或活动情况证明 |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或脱管时使用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88号)11、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应当及时采取联系本人、其家属亲友,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组织追查,做好记录,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收监执行。 | 规范性文件 | 司法局 | 公安机关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 部门规章 | 司法局 | 申请人所属镇街派出所 |
6 | 财产权利证明 | 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公证处 | 财产管理机关、登记部门 |
7 | 亲属关系证明 | 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公证处 | 工作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8 | 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赠与、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公证处 |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医疗部门、鉴定机构、 |
9 | 死亡证明 | 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公证处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10 | 无(有)犯罪记录 | 涉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公证处 | 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