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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便民服务新举措~全省户籍管理领域推行“1+6”服务模式

  • 发布日期:2019-08-1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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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入人:嘉祥县公安局
  • 信息来源:嘉祥县公安局

71日起,山东省公安厅在全省户籍管理领域推行“1+6”服务模式,即以一次办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一张清单、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站办结、一网通办、一线连通等六项措施为保障,通过申请材料、受理机关、业务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的五统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服务。

一、编制“一张清单”。本着科学、规范、简单、易懂原则,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户籍管理高频事项分为8大类56项,逐项向社会和群众公布所需材料清单。清单所列以外材料,不得要求群众提供;一时难以开具或获取的,在当事人自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推行书面承诺或声明,不得让群众开具“重复、循环”等奇葩证明。

二、实行“一窗受理”。面向群众的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一律由公安派出所“一窗受理”。群众提供的原件材料,无法通过信息网络核验且需要留存复印件的,公安派出所要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实现,不得要求群众自行提供复印件。

三、推行“一表申请”。凡依申请的户口事项,均由受理民警从人口系统中自动生成统一格式的《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打印交群众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不得让群众自行书写。

四、实施“一站办结”。凡材料齐全、形式正当能够当场办结的,实行即来即办、一次办好。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核事项,以“数据跑”“民警跑”等形式代办帮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通过“当事人自取”“委托代领”或“邮寄到家”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实现群众少跑腿。

五、探索“一网通办”。借助省厅“互联网+民生警务平台”,实行群众申请事项的互联网预申请、公安网预审验,通过网上、网下的无缝衔接,提高“一次办好”效率。加快户籍管理领域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实有人口系统建设,有序推进“全省通办”。

六、落实“一线连通”。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户政部门负责人公开电话制度,全天候接听群众咨询、投诉和监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第一时间解决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难题。

    “1+6”服务模式是以“一次办好”为目标,对户籍管理政策措施、流程时限等改进的集成和联动,是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的改革。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做好材料清单修订、系统改造升级、硬件配置完善、民警教育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服务群众的承诺落实、落地,推进“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向纵深发展。

 

户籍管理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

业务类型

申请事项

所需材料

(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串联审核确认的材料,不再提交。暂无法联网核查核验、户籍登记没有记载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户口登记

婚生随父母

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非婚生随父母

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译本;3.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或华侨)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3.亲属关系材料。

父母死亡

随其他亲属

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

女士官

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下同)。

公民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转业

干部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2.接收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

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兵或开除

军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回国(境)

定居落户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加入中国籍

落户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宣告死亡

(失踪)重新出现落户

1.居民户口簿;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

人员落户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参军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出国(境)

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户口迁入(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及现行政策规定)

夫妻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4.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收(寄)养

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居住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租房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调动和录()用人员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官(士官)

家属随军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

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3.录取通知书;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

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

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迁出

持准迁证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

招生

1.录取通知书;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

毕业

1.毕业证;2.就业报到证;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转退学、开除

学籍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2.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变更姓氏

(含同时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干部更正

出生日期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3.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其它人员更正

出生日期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

变更更正民族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变更更正性别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等

1.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

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换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异地换领、

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临时居民

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出入境证件;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材料。

流动人口居住证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出具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注销户口证明

1.本人或亲属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临时身份证明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