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审批流程
- 发布日期: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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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7186/2020-07605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金屯镇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03-0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农村低保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的流程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
2.受理。
乡镇、街道负责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规定材料。
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调查。
拟批准的,通知乡镇、街道在申请地所在村、社区公布拟保障人口、拟补助金额等,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做出书面批准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由省级民政部门同意印制的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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