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 发布日期: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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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771010370B/2021-00232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1-02-0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方式 | 取消时间 | 县市区 |
1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证明材料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8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养老机构备案 | 直接取消 | 2019年1月 | 嘉祥县 |
2 | 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环保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直接取消 | 2020年5月29日 | 嘉祥县 |
3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施行。)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级以上媒体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直接取消 | 2020年3月1日 | 嘉祥县 |
4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发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原件是交通运输局,现是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核发 |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5 | 户外广告设置涉及交通、建设、供电有关部门范围的,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置书面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颁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涉及到的各个部门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核发 |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6 | 相应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证明 | 《城市供水条例》于1994年7月19日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工作部门开具的证明 | 城市供水 经营许可核发 | 告知承诺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7 |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承诺件)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资质中介机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核发) | 告知承诺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8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公告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提供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 改动、迁移供水、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9 | 相应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证明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工作部门开具的证明 | 燃气经营 许可证(核发) | 告知承诺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10 | 相应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证明 | 第十五条【运营资质要求】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相关资质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运营方案;(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工作部门开具的证明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告知承诺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11 | 权属关系证明 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自备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核发) |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12 | 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证明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2.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工作部门开具的证明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企业 | 告知承诺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13 | 施工工地的场地平面图、出场路线图,出入口道路硬化设施、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和车辆冲洗装备的证明材料各1份并加盖公章(承诺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自备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14 | 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证明 | 1.《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工作部门开具的证明 | 供热经营许可 | 告知承诺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15 | 车辆信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车辆登记信息管理部门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告知承诺、数据查询 | 2020年7月8日 | 嘉祥县 |
16 | 人员证明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报者提交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部门核验 | 2020年7月8日 | 嘉祥县 |
17 | 场地证明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部门核验 | 2020年7月8日 | 嘉祥县 |
18 | 林木权属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五)林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3争议的;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林木采伐许可 | 部门核验 | 2019年11月 | 嘉祥县 |
19 | 林木采伐公示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五)林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3争议的;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有林场事业单位或村委会 | 林木采伐许可 | 部门核验 | 2019年11月 | 嘉祥县 |
20 | 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五)林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3争议的;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 林木采伐许可 | 部门核验 | 2019年11月 | 嘉祥县 |
21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数据查询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22 | 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数据查询 | 2020年4月1日 | 嘉祥县 |
23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含社保缴费凭证)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人力社保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数据查询、告知承诺 | 2019年10月26日 | 嘉祥县 |
24 | 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 |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报刊发行机关 | 教师资格证补办 | 直接取消 | 2001年6月 | 嘉祥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