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嘉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 发布日期:2021-12-02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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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且未在外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外来常住人员、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集中缴费期,全县统一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超出济宁市规定缴费期的,按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

(二)防止返贫监测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1、2级)、70周岁以上老人(1951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以户籍信息为准)、符合条件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2016年1月22日前确定资格且未再生育的)等特殊人群,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助。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2021年11月16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缴纳时间,在此期间缴费人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社保缴费小程序、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爱山东APP和银行柜面进行缴费,也可以到村(居)委会服务点由协办员协助办理缴费。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进行数据汇总统计,期间城乡居民仍可参保缴费。

四、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集中缴费期按期缴纳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免缴费资格认定的特殊人群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错过集中缴费期补缴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五、参保缴费登记

按户口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学生按家庭参保)。

(一)缴费人员参保

新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参保单位参保登记缴费。

(二)特殊人群参保

特殊人群个人不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但是,需要持具有特殊人群资格的相关材料,于2021年12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参保单位进行登记,确保2022年1月1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儿参保(2022年度出生)

1、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不跨年度参保缴费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放在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按规定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跨年度参保缴费的,可按如下两种方式参保缴费:方式一: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自然年度分别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方式二:按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在出生当年参保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按规定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和接续机制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满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内可继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的医疗、生育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缴费的,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政府补助部分),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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