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2021年4月)
- 发布日期: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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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771010370B/2021-01374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1-04-2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县市区 |
1 | ISP接入意向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网通公司 | 到网通公司办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嘉祥县 |
2 | 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 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局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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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基金验资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到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 | 基金会设立 |
嘉祥县 |
4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基金会设立 | 嘉祥县 |
5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400号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基金会变更 | 嘉祥县 |
6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嘉祥县 |
7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嘉祥县 |
8 |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嘉祥县 |
9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准文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嘉祥县 |
10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嘉祥县 |
11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嘉祥县 |
12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13 | 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嘉祥县 |
14 | 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检查、检测、认证机构出具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检查、检测、认证机构出具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嘉祥县 |
15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活动场地管理者出具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嘉祥县 |
16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使用申请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 | 校车使用许可 | 嘉祥县 |
17 | 财务审计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嘉祥县 |
18 |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认定 | 嘉祥县 |
19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业务主管部门出具 |
慈善组织认定 | 嘉祥县 |
20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嘉祥县 |
21 | 校验周期内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 | 嘉祥县 |
22 | 护士聘用证明 | 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 护士执业注册 | 嘉祥县 |
23 | 乡村医生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村医疗卫生机构 | 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嘉祥县 |
24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嘉祥县 |
25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嘉祥县 |
26 | 医师聘用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 医师执业注册 | 嘉祥县 |
27 | 水质检验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嘉祥县 |
28 |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和产权证明(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不动产管理中心或申请人提供 | 不动产管理中心或申请人提供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嘉祥县 |
29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不动产管理中心或申请人提供 | 不动产管理中心或申请人提供 |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 嘉祥县 |
30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 嘉祥县 |
31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不动产管理中心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不动产管理中心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嘉祥县 |
32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 嘉祥县 |
33 | 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所在地宗教团体 | 所在地宗教团体办理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 嘉祥县 |
34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 | 由开具单位明确 | 国内非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嘉祥县 |
35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业农村局 | 由农业农村局办理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3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部门 | 在各乡镇派出所办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嘉祥县 |
37 | 客车类型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办理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38 | 客车技术等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办理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39 | 竣工和站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住建部门 | 到住建部门办理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40 | 驾驶员无责任事故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交警部门 | 到交警部门办理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41 |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三)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五)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交警部门 | 到交警部门办理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42 | 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三)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五)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43 | 教练场地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三)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 | 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44 |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交警大队 | 交警大队办理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45 | 具备平台、数据处理能力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到中介机构办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46 | 相关部门依法调取相关信息条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注册地省级交运、通信、公安、税务、网信部门 | 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运、通信、公安、税务、网信部门办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47 | 车辆车辆检测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检测合格的车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办理 |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嘉祥县 |
48 | 保证质量和安全的评价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中介机构办理 | 涉路工程施工许可 | 嘉祥县 |
49 | 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嘉祥县 |
50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 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对农业和农村取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前款规定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开凿取水井。凿井施工结束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 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取水许可 | 嘉祥县 |
51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嘉祥县 |
52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含地质、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报告及图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嘉祥县 |
53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经信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单位、县乡政府 | 在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单位窗口办理 | 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嘉祥县 |
54 | 地质勘察报告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领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地质勘察单位 | 由开具单位明确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嘉祥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