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祥县校车使用联审联管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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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29004333734U/2021-05265 发布机构: 嘉祥县教育和体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工作信息
成文日期: 2021-08-0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各镇(街)、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审批流程,强化校车联合监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现将《嘉祥县校车使用联审联管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嘉祥县教育和体育局

 

嘉祥县交通运输局                   嘉祥县公安局   

 

                                        202186

 

嘉祥县校车使用联审联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审批流程,依法严格监管,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联审联管机制,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祥县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中小学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二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四条 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校车服务提供者或学校如需使用校车,需先向属地教办提出申请,由教办根据我县校车服务规划进行评审,同意申请的出具相关证明,镇街政府予以审核确认后才可购买校车,然后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二)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由当地政府、教办、交警中队盖章);

(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职责、学生上下车交接制度、校车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修制度,学校与校车驾驶人、随车管理员、所在地教办、所在地交警中队签定的安全责任书,校车驾驶人、随车管理员教育培训制度,校车突发事故安全应急预案等);

(四)校车所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

(五)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六)校车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单。

(八)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需另提供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与服务学校签订的校车服务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将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窗口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和转送。

第七条 属地镇街政府、教办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由属地镇街政府、教办签署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第八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依据我县校车服务方案,结合现有校车状况和学校、幼儿园规划布局核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校车实际需求。

第九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校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驾驶员资质等。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核实校车运行路线及停靠站点是否满足安全通行条件。

第十一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局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自收到上述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分管审批、教育部门的县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盖章。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推送至监管部门。申请人自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流程领取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校车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县政府统筹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县教育和体育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局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校车监管主体责任,由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建立校车安全联合监管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具体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校车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我县教育发展规划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二)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三)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

第十五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二)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四)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五)协助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规划、设置校车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二)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三)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校车监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由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组建联合监督检查小组,采取例行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例行检查。

第十八条 联合监管流程:

(一)开展监督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准备检查文书及必要设备。

(二)检查小组采取实地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出示合法、有效证件,按照职责分工,逐项细致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检查小组履行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三)检查合格的,检查小组书面反馈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作出检查不合格结论,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检查结束后,各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监督检查材料(包括文字档和电子档)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交通运输局,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及时将校车年检、处罚信息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现审批信息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对申请材料档案及审批决定做好留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及时提供所需信息。

第二十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局应当将车辆年检信息、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县教育和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当依据监管部门推送的执法信息,建立校车使用单位和校车驾驶人信用档案,如实记录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定期对辖区内校车需求及运营情况开展摸排调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运营、驾驶校车的,应当第一时间责令停运,并将情况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全面掌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加强相关部门间协作配合与信息共享,成立嘉祥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审批、教育工作的县领导任组长,审批部门、教体部门、交运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业务科长为成员。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有关人员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定期了解全县校车数量及运行状况,及时调整下步校车安全管理方案,针对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支持和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解决方案。

(二)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上路检查校车运营情况和运行线路标志标牌、停靠站点、防护设施等情况,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听取各职能部门意见及监管情况反馈,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规定精神,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推进校车服务改革创新,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鼓励公交公司和其他有资质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逐步取代私有校车,从而降低群众负担、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政府监管,实现安全、高效、有序、便民的校车运行体系。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的;

(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校车监督检查中失职失责的;

(六)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8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811日。

 

 

 

 

 

 

 

 

 

嘉祥县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编号:

使用校车单位名称及社会信用代码

 

 

 

 

 

(盖章)

 

负责人

与联系方式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及社会信用代码

 

 

 

 

 

(盖章)

 

负责人

与联系方式



车辆号牌


荷载人数


车辆性质



发动机号


车架号



驾驶人

姓名


驾驶证号


手机

号码



 随车教师姓名


身份

证号


手机号码




身份

证号


手机号码



行驶线路

1.

 

 

2.


开行时间

早晨:   :    ——     :      下午:    :   ——    

早晨:   :    ——     :      下午:    :   ——    


停靠站点

1.

 

2.

 


校车管理

材料

(校车管理制度协议、责任书等材料另附)


属地教办

审核意见

 

 

 

 

                                           (盖章)

 

   月    日

属地政府

审核意见

 

 

 

 

                                           (盖章)

 

   月    日

教育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月    日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月    日

交通运输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月    日

行政审批

服务局

审核意见

 

 

 

 

                                           (盖章)

 

   月    日

县人民政府

 见

 

 

 

 

 

(盖章)

 

       月        日

注:本表一式3份(正反面打印),分别由学校幼儿园及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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