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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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411415G/2021-03368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抽查结果 公示方式 | 备注 |
二十三、嘉祥县应急管理局 | ||||||||
1 | 安全生产保障的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 单位 |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 4、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5、应急救援情况; 6、事故上报、防范情况; 7、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书面检查、现场核查 | 抽查比例为执法计划的30%,每半年1次 | 通过信用信息“双公示”系统公示处罚结果 | |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抽查结果 公示方式 | 备注 |
2 | 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 安全培训 机构 | 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等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 书面检查、现场核查 | 抽查比例为执法计划的50%,每半年1次 | 通过信用信息“双公示”系统公示处罚结果 | |
3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 经营单位 | 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书面检查、现场核查 | 抽查比例为执法计划的30%,每季度1次 | 通过信用信息“双公示”系统公示处罚结果 | |
4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露天矿山 | 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核查 | 抽查比例为执法计划的50%,每季度1次 | 通过信用信息“双公示”系统公示处罚结果 | |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抽查结果 公示方式 | 备注 |
5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书面检查、现场核查 | 抽查比例为执法计划的30%,每季度1次 | 通过信用信息“双公示”系统公示处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