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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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829591356593E/2022-06335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嘉祥分中心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 统一规范的监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 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 为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 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原则和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 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管办分离的监管机制,统一制度规则、统 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全面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市级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 动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综合管理机构)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交易目录、交易规则,监督管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六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市区分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 与拟订并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和 综合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并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有 关规划、政策,参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和 制度规则的定期清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和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二)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见证工作,制定各类交 易见证服务的规则、流程、标准,协助做好交易过程中异议、投 诉等事项的核查、处理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部门协同执法提供支持保障;(三)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咨询、登记、场地安排、过程保障等服 务。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和信息基础设施,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四)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收集、 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及时向上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推送交易信息。保障各信息系统进行统一规 范的数据交换。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动 态监测,开展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归集、整理和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和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
(六)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的管理服务工作、有关 交易项目的资金划转工作。负责协调入驻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加强配套服务,组织开展交易平台的创新延伸服务。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 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 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督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二)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管理规范辖区内本行业评标评审专家履职行为;(五)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六)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监管。各级公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八条(监督内容)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以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二)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招标程序和规则;(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发布内容及时限;(四)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将辖区内本行业违法违规专家处理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六)合同签订信息和履行信息的公示内容和时限;(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九条(投诉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完善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处理交易活动的投诉,在线接受符合法定要求的投诉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行政处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 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及时按规定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依法限制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标后评估)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所属行业开展的招标投标情况、履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重点项目定期组织项目标后评估。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二条(监管方式)采取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在 线监管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事前承诺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 式,积极探索建立交易管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督、集中执法的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一体化。
第十三条(综合监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推进“双 随机、 一公开”抽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或突发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等。
第十四条(行业监管)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业监管,组织对开标评标全过 程实行现场或在线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调阅、 核实招标文件、招标档案、执行结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第十五条(事前承诺制)各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应当在 主体信息注册、项目登记、信息发布、专家评审等环节,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度,精简办事流程。
第十六条(事中事后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托公共资 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平台,重点在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 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成、开评标过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信用监管)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 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综合信用评价较差的 市场主体,依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平台,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推进建立由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 社会评价机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常态化跟踪回访制度,全 面推进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督部 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 督管理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法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档案查询。
第五章 监管系统
第十九条(系统定义)济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平台是指依 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交易系统汇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全 过程信息,依据监管权责设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端口权限,为全 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在线监管、全程跟踪、预警提示、在线督办、数据分析等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线上监督为常态、线下监督为补充”的原则,依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权限)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平台使用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项目招标投标在线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监管项目)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平台并接受监管。
第二十二条(系统功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平台应公布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权责清单,具备以下功能:(一)提供项目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评审、中标等交易全过程在线监管;(二)归集招标投标过程中电子交易平台产生的各种信息记录,生成招标投标电子档案,并提供查询、追溯服务;(三)标注、记录各方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信用信息;(四)交易数据异常预警提示;(五)交易项目标后绩效评估和双随机抽查;(六)在线受理、处理、反馈投诉;(七)招标投标数据统计及可视化分析。
第二十三条(权限设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用户账 号分级管理和数据授权管理,每个系统账号都应与唯一的用户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账号管理)账号申请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人 仅能申请一个账号。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明确1名业务管理员, 负责本行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账号分配、权限设置、用户管理和信息联络以及指导协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平台使用工作。账号持有人不得将账号转交他人使用;除履行业务职责外,不得录制、转储和泄露、传播系统信息。账号持有人工作调动(或调整)时,原所在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业务管理员申请更新账号。
第二十五条(信息安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 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平台信 息安全工作,未经授权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 第三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社会有偿服务,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及时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不得违规干扰招标人、招标代理和评标委员会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投标程序,不得授意、暗示或替代 评标委员会做出评审结论,不得违规接触招标投标相关当事人,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行政监督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平台工作人员)现场见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 标投标的平台工作人员,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行 政监督部门报告,不得干预正常交易活动,不得妨碍发起方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投标。平台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交易主体)招标投标交易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补充条款)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部门招标投标监督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执行期限)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发改公管【2022】332号.pdf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发改公管【2022】332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