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财采〔2022〕16号关于转发《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96K/2022-03914 发布机构: 嘉祥县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镇街文件
成文日期: 2022-11-1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嘉财采〔2022〕16号

 

关于转发《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济财采〔202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县级统一执行《山东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具体目录如下: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说明)

A    货物

信息化设备(A02010000

1

服务器

A02010104

超市采购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超市采购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超市采购

办公设备(A02020000

4

复印机

A02020100

超市采购

5

投影仪

A02020200

超市采购(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6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超市采购(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此,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7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超市采购(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互动屏等)

8

A3 黑白打印机

A02021001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9

A3 彩色打印机

A02021002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10

A4 黑白打印机

A02021003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11

A4 彩色打印机

A02021004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12

LED显示屏

A02021103

超市采购

13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14

扫描仪

A02021118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15

碎纸机

A02021301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车辆(A02030000

16

乘用车

A02030500

超市采购(包括轿车、越野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

机械设备(A02050000

17

电梯

A02051227

超市采购(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电气设备(A02060000

18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超市采购(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也称UPS)

19

空调机

A02061804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家具(A05010000

20

家具

A05010000

超市采购(包括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组合家具、其他家具等)

办公用品(A05040000

21

复印纸

A05040101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A08060000

22

基础软件

A08060301

超市采购(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等)

C    服务

安全服务(C05040000

23

保安服务

C05040300

超市采购(指由安保人员提供的门卫、巡逻等一般性安全服务)

电信服务(C17010000

24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超市采购(指通过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网络的连接服务)

保险服务(C18040000

25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限于机动车保险服务等)

物业管理服务(C21040000

26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超市采购 (指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

印刷和出版服务(C23090000

27

印刷服务

C23090100

超市采购 (指本单位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C23110000

28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C23110300

超市采购(限于公车租赁服务)

维修和保养服务(C23120000

29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30

车辆加油服务

C23120302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鼓励采购单位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用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可按分散采购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全县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及编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确定。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二级品目”指编码后四位为0的品目,如A02010000)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单项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符合其它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县级200万元,工程类项目县级400万元。

注: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限额为200万元;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限额为100万元。

四、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集中采购品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单项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批量采购除外),可通过济宁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超市采购、框架协议第二阶段、批量集采)实施采购。

1.超市采购。符合超市采购的单个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采取直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个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2.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符合框架协议第二阶段单个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县级30万元以下,采取直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3.批量集采。单次或累计采购50台(套)以上信息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办公设备(A3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电气设备(空调机)、基础软件,10台以上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应当执行批量采购,批量采购项目不受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限制。

采购人认为非商城采购模式更适宜其工作需要,或者商城采购模式不能满足其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依规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只适用于货物)、邀请招标等适宜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二)分散采购品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只适用于货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工程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三)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县主管预算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关于框架协议采购。县级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金额较小,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框架协议采购。

(五)关于采购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当全部采购国产产品的,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充分论证说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和资产配置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对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项目所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七)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主动落实支持本国产品、科技创新、绿色采购和乡村振兴,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八)关于涉密采购。涉密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本目录中品目名称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确定。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嘉祥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嘉祥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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