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退役军人字〔2022〕12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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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MB2851175P/2022-03862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11-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嘉退役军人字〔2022〕12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
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组织办、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嘉祥经济开发区综合科、财政分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精神和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济退役军人字〔2022〕4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省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060元。
三、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解决。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解决。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解决。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解决。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九、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0〕133号文件规定,抚恤或生活补助金按标准较高的一项发放,不重复享受。
十、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专款下拨。各镇街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嘉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嘉祥县委组织部 嘉祥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16270 |
因公 | 111560 | |
因病 | 106900 | |
二级 | 因战 | 105220 |
因公 | 98770 | |
因病 | 94190 | |
三级 | 因战 | 92320 |
因公 | 85970 | |
因病 | 79770 | |
四级 | 因战 | 75670 |
因公 | 67680 | |
因病 | 61620 | |
五级 | 因战 | 59100 |
因公 | 51200 | |
因病 | 47110 | |
六级 | 因战 | 46170 |
因公 | 43290 | |
因病 | 36230 | |
七级 | 因战 | 34780 |
因公 | 30840 | |
八级 | 因战 | 21960 |
因公 | 19910 | |
九级 | 因战 | 18240 |
因公 | 14510 | |
十级 | 因战 | 12810 |
因公 | 10850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36910 | 31410 | 29280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嘉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