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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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590A/2022-00536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公安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2-1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
元宵佳节将至,部分群众喜欢燃放“孔明灯”。“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等燃料放飞,滞空时间长,控制困难,极易引发火灾和山火事故,严重威胁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仓库、易燃易爆物企业、居民区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和飞机、高铁的正常运行。为进一步做好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禁止在我县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非法燃放“孔明灯”;因非法燃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非法燃放“孔明灯”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坚决依法查处。
五、综合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各类非法销售“孔明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六、应急部门要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七、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将禁止非法燃放“孔明灯”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八、住建部门要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在所服务住宅区内开展“孔明灯”禁放宣传,及时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防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供电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生产部门要加强生产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生产设施上的“孔明灯”,避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景点的管理,禁止景区内“孔明灯”销售和燃放行为,同时加强游客的教育疏导,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十二、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执勤,对重点部位靠前驻防,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十三、引导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管理工作,对于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举报。
此件主动公开
嘉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