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590A/2022-00536 发布机构: 嘉祥县公安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镇街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2-13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

元宵佳节将至,部分群众喜欢燃放“孔明灯”。“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等燃料放飞,滞空时间长,控制困难,极易引发火灾和山火事故,严重威胁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仓库、易燃易爆物企业、居民区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和飞机、高铁的正常运行。为进一步做好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禁止在我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非法燃放“孔明灯”;因非法燃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非法燃放“孔明灯”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坚决依法查处。

五、综合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各类非法销售“孔明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六、应急部门要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七、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将禁止非法燃放“孔明灯”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八、住建部门要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在所服务住宅区内开展“孔明灯”禁放宣传,及时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防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供电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生产部门要加强生产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生产设施上的“孔明灯”,避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景点的管理,禁止景区内“孔明灯”销售和燃放行为,同时加强游客的教育疏导,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十二、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执勤,对重点部位靠前驻防,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十三、引导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管理工作,对于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举报。

 

     此件主动公开

 

 嘉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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