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
- 发布日期:2022-03-23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7186/2022-00859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金屯镇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3-2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现行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91元,对人均月收入低于791元的城市低保户实行差额救助。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91元,对人均月收入低于591元的农村低保户实行差额救助。
(二)保障范围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程序
审核审批低保待遇按村(居)民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符合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街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异议的,在经济状况调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的在申请地的村(居)公布户主姓名、保障人数、镇(街道)监督举报电话及政府公章、公示时间等,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障金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
经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或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道)按政策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的理由。对拟批准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申请对象,由镇(街道)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对不予批准的,镇(街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低保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资金由财政局通过邮政银行发放到户主银行账户中,农村低保资金由财政局通过涉农补贴一本通系统发放到户主账户中,低保对象凭银行卡(折)按月领取。
(五)其他
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是指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二代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不得同时享受。
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补助金。
(联系科室: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6987214)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申请条件
特困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1、老年人年满60周岁。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的,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29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769元。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638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319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91元。
(三)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四)申请程序
(同申请低保程序)审核审批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按村(居)民申请、镇(街道)受理和审核及审批的程序实施。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联系科室: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6987214)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范围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救助对象: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镇(街道)可直接审批;对需要入户调查核实的,镇(街道)应直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急难型救助群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
(五)其他
各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同一当事人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般只救助一次。
(联系科室: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6987214)
四、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保障范围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审核。镇(街道)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镇(街道)的审核意见后,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进行信息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能力评估的老年人,于10个工作日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拟批准的在其所在村(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经济困难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
(四)补贴标准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 2-3 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80 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85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联系科室:养老服务科 咨询电话:6858133)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保障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嘉祥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嘉祥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人。
(二)申请程序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对象领取存折开户银行帐户复印件、低保证;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交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对象领取存折开户银行帐户复印件。申请对象向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镇(街道)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县级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残疾人是否领取“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由县级残联审核时认定,残疾人是否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由县级残联审核时向人社部门认定。两项补贴申请所需表格可在济宁市民政局网站下载。
(三)补贴标准
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4元,其他等级的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5元。
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38元,二级重度残疾人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四)其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优抚待遇外,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对已领取“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能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孤儿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不能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联系科室: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6987266)
六、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保障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民政部门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自认定孤儿身份下个月起,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救助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54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936元。
(四)其他
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孤儿依法被收养的、找到父母的或其父母能够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
(联系科室: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6987266)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认定标准:(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2)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街道)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镇(街道)、县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①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②儿童被依法收养的;③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④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⑤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⑥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救助标准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在押等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继续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1540元。
(四)其他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保障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补差发放。
(联系科室: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6987266)
八、重点困境儿童
(一)保障范围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申请程序
认定标准、申请流程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申请流程执行。
(三)救助标准
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78元。
(四)其他
重点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等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重点困境儿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联系科室: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6987266)
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一)保障范围
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二)申请程序
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户籍资料及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救助标准和限额
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1540元。
(四)其他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重点困境儿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联系科室: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6987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