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2022-04-1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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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153849/2022-09322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成文日期: | 2022-04-1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当事人: 嘉祥街道商贸城卫生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PDY07414X37082912D6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韦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70829XXXXX166212
联系电话: 159XXX2678 其他联系方式: 邮寄
联系地址:山东省嘉祥县XXXXXXXX村165号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嘉祥街道商贸城卫生所检查时发现:该卫生所负责人提供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显示登记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3日的记录,不能提供2021年及以前年份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负责人称以前的未保存。嘉祥街道商贸城卫生所购进验收记录长期未保存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购进验收记录和保存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期有效期届满后一年;药品有效期不满二年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嘉祥街道商贸城卫生所《医疗机构许可证》、负责人韦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韦XX2022.3.24)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违法行为。
3、询问笔录(韦XX2022.3.28),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要求使用药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被韦XX签名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市监药罚告〔2022〕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购进验收记录和保存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期有效期届满后一年;药品有效期不满二年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的要求使用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购进药品建立的购进验收记录不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未保存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购进验收记录和保存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期为药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药品有效期不满二年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的要求使用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罚款人民币5100.00元(大写伍仟壹佰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到就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 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或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