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监字〔2022〕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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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153849/2022-01169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4-2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监管所、业务科室、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准确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职责法定原则,依法厘清各科室、监管所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和权限,准确把握无证无照经营的界限,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厘清监管职责
(一)明确豁免登记范围
要坚持放管结合,按照《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实施豁免登记,对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既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也要避免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出现监管盲区。
《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二)厘清部门和内部工作职责
1.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等规定,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市监发〔2021〕13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
①对于无须依法取得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和已经取得许可审批但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②对于未依法取得许可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包括有照无证经营、无证无照经营,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③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④对于取消行政许可或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除了无照经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参考《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嘉室字〔2019〕33号)中承担的“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国务院“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不承担查处所有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职责,仅对“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包括以下行为:一是市场监管部门主管的行政许可涉及的无证行为。二是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其他部门主管的行政许可,但是法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证行为。
3.根据我局各科室、监管所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系统内“无照生产经营及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查处职责。
①法规科负责指导全县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②信用监管科负责指导全县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整治、查处工作。
③各业务科室根据各自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职责,分别牵头依法指导相关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整治、查处工作。
④各监管所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整治、查处工作。
(三)准确适用《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的有关答复执行:
1. 基于《条例》第五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第四十三条仅适用于不涉及许可的无照经营查处。
2. 《条例》第四十三条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关系:应优先适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主要考虑如下:①《条例》为新法,且属于《办法》第十三条中的特别规定。②实施效果上,《条例》第四十三条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对于轻者不再并处罚款,对于重者处罚金额更高。③统一适用《条例》第四十三条查处无照经营,便于执法。
3. 《条例》第四十三条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无照经营查处条款的关系:如符合特殊条件,按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名义,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查处。
4. 关于《办法》的地位:主要意义在于明确职责分工,另《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仍可使用。
三、抓好组织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主动向属地政府汇报,争取属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执法合力。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统筹安排,周密组织。
2.注重协调配合。查处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涉及系统内多个业务职能部门,各业务科室要主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协调,着力研究解决无证无照经营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整治中发现的属于其他主管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3.建立长效机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性工程,反复性强,各科室、监管所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卓有成效的工作思路、措施和办法,建立整治查处台账,强化闭环管理,发挥查处一家、警示一片的震慑作用,建立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此件主动公开)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