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22〕8 号 关于印发《嘉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嘉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嘉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工作制度,规范行使职权,提高效率效能,促进县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济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嘉祥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对标“三个走在前”,按照“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五大嘉祥”建设、“六个强县”突破,推进落实“1231”工作布局,强化党建引领,深化实施动能转换、乡村振兴“两大突破战略”,加快推进工业园区、中心城区、文旅景区“三区”建设,守牢守好安全发展“一排底线”,全力打造济宁都市区西部增长极,力争综合实力跨入全市第一方阵,奋力谱写新时代“强富和美”新嘉祥建设现代化篇章,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积极贡献嘉祥力量。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严守纪律、勤勉廉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全面领导,对县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县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党组其他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副县长、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县长因公出县(出访)、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授权委托的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应及时向县长请示和汇报。副县长出县(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每位副县长分管的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明确一名副主任或科级干部对口联系和协调。
第八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工作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县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全面落实上级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注重预期引导和风险防范,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产权保护,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完善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防范各类风险,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力办好民生实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第十五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对标全国一流、全省领先,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营商环境。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七条 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并予以公布和备案。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要履行法定程序;内容不得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完善法律咨询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公职律师等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要求,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嘉祥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
第二十四条 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县级社会管理事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控性等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县委领导下与县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党外人士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县政府各部门要落实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文稿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县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方式向社会公开。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对政策性文件,通过简明问答、图解、视频、音频等形式进行解读。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起草单位做好解读工作;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三十二条 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汇众智、定政策、抓落实。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畅通网络在线问政等政民互动渠道,加强互动交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有关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报告办理情况;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虚心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纪律监督、巡视巡察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机制,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工作,认真落实检察建议。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强化“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事项,及时办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馈问题,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化解重点信访事项,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用好第三方评估手段,健全完善正向激励、考核评价、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其他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属事业单位、垂直双管部门及有关企业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其他成员)组成。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县级预算和预备费安排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等审议的重要事项、议案或文件;
(四)研究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六)研究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
(七)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重点事项;
(八)其他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县司法局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沟通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工作推进中需集体讨论协商的问题及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五条 对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按程序报送分管副县长确定,并报县长同意。属于副县长、县政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经沟通协商的事项,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第四十六条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运转,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县长确定。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签发。
第五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县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坚决合并,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坚决反对以会议落实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开到镇(街道)对口单位,原则上不请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二条 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确需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要严格控制报送县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县政府。
第五十三条 确需向县政府书面请示、报告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得以“参阅件”“呈阅件”“请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报送县政府的报告性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报送县政府的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紧急程度。
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报文。
第五十四条 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以正式报告形式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六条 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并在公文签批单上签名同意。
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人会签。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别复杂的事项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申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五十七条 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县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职责分工,由分管副县长审签,由县长签发;
(三)已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
(四)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县长或副县长审签。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镇街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镇(街)政府(办事处)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县政府同意的事项,确需向镇街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按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县政府授权部门行文。
第六十条 切实改进文风,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县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凡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
推广电子公文等办公信息化手段,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印章,须经县长或副县长同意方可用印。县长印章,须经县长同意方可用印。县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以上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十章 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部门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十三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重要社情民意;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决策过程中,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四)国内外智库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有价值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五)外地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六十四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围绕中心工作、贴近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信息网络健全、高效运转。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工作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县委、县政府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县政府负责承办的各级领导的批示件;
(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中央和省、市、县重点工作,全部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台帐,清单化管理、“蓝黄红”标识,实施定期调度,构建“政府部门周盘点、分管副县长旬推进、县长月调度”落实机制,确保说了算、定了干、按期完。
第六十八条 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制定全年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原则上不得开展计划以外的督查检查考核活动。除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县域全覆盖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县直部门、单位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督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组织实施部门形成督查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立项后开展督查。专项督查以业务部门为主开展,相关责任部门配合,对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及时形成督查报告。
第七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帐整改。完善“立项—交办—承办—反馈—核查—销号”流程,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七十一条 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工作成效好、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视情采取督办、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督查结果与政府部门年终考核成绩挂钩,按照相关规定和权限实施加减分。
第十二章 数字政府建设
第七十二条 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政府运转、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推进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字机关建设,强化数据资源利用,推动管理方式创新,强化政务服务品质供给,打造高效、节约、便民的数字政府。
第七十三条 聚焦“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深化“一站式”便民惠企服务,全面实现“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创新市场监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无证明城市”建设,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应用。
第七十四条 推动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聚焦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应急响应、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深化数字技术在城市治理领域的创新应用,形成数据驱动、精准精细的城市治理新模式,全面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新型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建设,通过数据要素联动、应用场景联通、业务重点联判、治理力量联合,全面构建“善感知、会思考、有温度”的新型智慧城市生态体系。
第十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出差(出访)、学习、离岗休假、探亲、就医等,应事前报告县长,并按要求向县委报备。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学习、出访、离岗休假、探亲、就医等,须按规定提前3天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需要中断行程返岗的,要第一时间返回工作岗位,做好处置工作。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参加市级及以上有关会议,须将会议精神及落实情况等及时按程序向县长和分管县长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实施办法、意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或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第八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持之以恒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决定、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八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树牢“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标准境界,带头贯彻落实《中共嘉祥县人民政府党组关于抓工作落实的十项要求》,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事争一流、唯旗是夺,推动各项工作争先进位。
第八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调研活动乘车、食宿、新闻报道等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7天报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八条 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镇街、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题词、题字、作序。
需以县政府名义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按规定提交县政府研究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已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活动,统一组织安排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嘉政发〔2017〕6号)同时废止。
【WORD版】嘉政发〔2022〕8 号关于印发《嘉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PDF版】嘉政发〔2022〕8 号关于印发《嘉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