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祥县河长制湖长制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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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638J/2022-00261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水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河长制”“湖长制” |
成文日期: | 2022-07-3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嘉祥县河长制湖长制群众监督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河湖正常管理秩序,促进河湖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鼓励公众参与河湖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河湖违法行为,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河湖管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涉河湖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举报方为负有河湖管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现下列行为的,适用于有奖举报:
(一)在河道、湖泊、水库、湿地管护范围内非法修建厂房或其他构筑物的;
(二)非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向水域内排污的;偷排、直排有害、超标、高浓废水或高危废弃物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四)非法拦截、围垦、侵占河道、湖泊、水库、湿地的;
(五)在河道、湖泊、水库、湿地周边禁养区内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周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符合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进行超标排污的;
(六)在河道、湖泊、水库、湿地管护范围内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牲畜粪便等固体废物或污染物质的;
(七)在河道、湖泊、水库、湿地内毒鱼、炸鱼、电鱼、非法捕捞、非法网箱养鱼的;从事非法采砂、制砂等侵占国有资源、破坏堤防行为的;
(八)从事其他严重影响或危害河湖生态、河湖管护秩序、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涉河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区)河长制办公室举报涉河湖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嘉祥县河长制办公室公开电话举报,县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属地原则向各镇街予以转办或向县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交办。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涉河湖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违法事项发生位置、基本违法事实等必要信息,并尽可能提供相关影像资料。举报人应明示是否有奖举报。
第七条 有奖举报应为实名举报,并提供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登记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
第八条县 河长制办公室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事项管理职能划分,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受理查处部门应自接到受理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由举报人指认现场,同时做好针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现场查处的,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原因。举报事项查处过程中,受理查处部门应及时与县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信息传送,并在举报事项调查清楚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人举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核实情况通知县河长制办公室。
第九条举报事项查处程序终结后,受理职责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至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核实确认后予以登记备案,作为奖励举报人的依据。
第十条举报事项为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且经受理查处部门查证属实的,为有效举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举报无效:
(一)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无法开展查处工作的,或举报人的提供联系方式无法进行联系的;
(二)串通或唆使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或其他人员,为骗取奖金故意从事涉河湖违法行为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水资源污染等后果发生的;
(四)经受理查处部门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进一步提供确凿事实的;
(五)属于有关部门正在查处中的涉河湖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事项的。
第十一条对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由受理单位(同一事件县、镇(街)受理的,受理单位为县级)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100元至200元的奖励。
(一)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涉河湖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元;
(二))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元;
(三))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元;
(四)对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元;
(五)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元;
(六)对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元;
(七)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在河道、湖泊、水库、湿地内毒鱼、炸鱼、非法网箱养鱼以及从事非法采砂、制砂等侵占国有资源、破坏堤防行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元;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在河道、湖泊、水库、湿地内电鱼、非法捕捞”的违法人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元;
(八)对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或县河长制办公室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严重性质的涉河湖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元;
第十二条同一举报事项只奖励一次。同一举报事项先后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登记人领取。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发放程序。按照河道管理级别,应由负责查处的相关部门与河长制办公室共同确认有效后,由县水务局负责发放。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在审核确定举报行为有效举报之日起30日内,通过所留存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奖励流程
(一)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后,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问题类型和严重程度对应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并如实填写《嘉祥县件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核算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奖励核算登记表》)。
(二)奖励金额确定后,及时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取得联系,确认并填写《嘉祥县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发放确认登记表》(件见附件4,以下简称《奖励发放确认表》)。
(三)《奖励核算登记表》和《奖励发放确认表》各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定期转报县财政局;一份由县河长办存档备案。
(四)举报奖金发放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实施,本人确无银行账号、要求领取现金的,也可以以现金形式(现场)领取。
(五)举报奖金发放由县水务局实施发放,县河长制办公室在每个季度开始后10日内将上个季度的《奖励核算登记表》和《奖励发放确认表》汇总审核并在20日内完成银行转账方式的奖金发放;举报人要求领取现金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县水务局领取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领人及举报人的证件)。
(六)因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导致逾期不能完成奖金发放或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要求领取现金,但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到场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
举报事项受理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恶意举报等方式扰乱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秩序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各镇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嘉祥县河长制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0537-6529171,快递、信函邮寄地址:嘉祥县建设路423号,收件人:嘉祥县河长制办公室,邮编:272400。信函内应附具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的应分别提供);个人直接送达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联系方式以及必要的个人信息。
附件1
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序号 | 问题类型 | 问题描述 | 严重程度 | ||
一般 | 严重 | 重大 | |||
1 | 乱占 | 围垦湖泊(含水库)的 | √ | ||
2 |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的,或者超批准范围围垦河流的 | √ | |||
3 | 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 | √ | |||
4 | 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 √ | |||
5 | 擅自调整河湖水系、减少河湖水域面积或者将河湖改为暗河的 | √ | |||
6 | 擅自开发利用沙洲的 | √ | |||
7 | 围网养殖等非法占用水面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 | √ | |||
8 | 围网养殖等非法占用水面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 | |||
9 | 围网养殖等非法占用水面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 | |||
10 | 非法搭建养殖设施等侵占滩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 | √ | |||
11 | 非法搭建养殖设施等侵占滩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 | √ | |||
12 | 乱采 |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在河湖水域滩地内从事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或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 √ | ||
13 | 未经县级以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500立方米以上的 | √ | |||
14 | 未经县级以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 | √ | |||
15 | 乱采 | 未经县级以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零星挖砂取土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 | ||
16 | 经县级以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但未按许可要求采砂取土800立方米以上的 | √ | |||
17 | 经县级以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但未按许可要求采砂取土300立方米以上、800立方米以下的 | √ | |||
18 | 经县级以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但未按许可要求采砂取土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或未按照省关于采砂有关规定落实采砂公示的 | √ | |||
19 | 检查河段或湖泊存在1艘及以上大中型采砂船或5艘及以上小型采砂船正在从事非法采砂作业的 | √ | |||
20 | 检查河段或湖泊存在5艘以下小型采砂船正在从事非法采砂作业的 | √ | |||
21 | 乱堆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贮存、掩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 | √ | ||
22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贮存、掩埋)重量100吨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体积500立方米以上生活垃圾、砂石泥土及其他物料,或体积100立方米以上畜禽粪污的 | √ | |||
23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贮存、掩埋)重量1吨以上、100吨以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体积1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生活垃圾、砂石泥土及其他物料,或体积1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畜禽粪污的 | √ | |||
24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贮存、掩埋)重量0.1吨以上、1吨以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体积1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生活垃圾、砂石泥土等零星废弃物及其他物料,或体积1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畜禽粪污的 | √ | |||
25 | 在河湖水面存在1000平方米以上垃圾漂浮物的 | √ | |||
26 | 在河湖水面存在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垃圾漂浮物的 | √ | |||
27 | 乱堆 | 在河湖水面存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少量垃圾漂浮物的 | √ | ||
28 | 乱建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或弃置严重妨碍行洪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的 | √ | ||
29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或弃置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拦河渔具的 | √ | |||
30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别墅、房地产、工矿企业、高尔夫球场的 | √ | |||
3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布设妨碍行洪、影响水环境的光能风能发电、餐饮娱乐、旅游等设施的 | √ | |||
32 | 在堤防和护堤地安装设施(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设施除外)、放牧、耕种、葬坟、晒粮、存放物料(防汛物料除外)的,或者在堤防保护范围内取土的 | √ | |||
33 |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打井、开渠、挖窖、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县贸易活动的 | √ | |||
34 | 在堤防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 | √ | |||
35 | 未申请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擅自开工建设水工程的 | √ | |||
36 | 工程建设方案未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 | √ | |||
37 | 工程建设方案未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小型建设项目、或者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建设的 | √ | |||
38 | 乱排 | 向河湖超标或直接排放污水 | √ | ||
39 | 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或未按照许可要求排污的 | √ | |||
40 | 其他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的车辆、容器的 | √ | ||
41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 | √ | |||
42 | 其他 | 检查河段或湖泊水体大面积(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黑臭的 | √ | ||
43 | 检查河段或湖泊水体局部(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超过100平方米)黑臭的 | √ | |||
44 | 在易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山区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活动的 | √ |
附件2
嘉祥县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信息登记表
举报编码:
是否为有奖举报 | ☐是☐否 | ||
监督举报来源 | 问题类型 | ||
举报人姓名 | 举报人电话 | ||
举报人地址 | |||
举报内容 | |||
记录人 | |||
处理意见 | 详细说明现场查勘情况、认定为有效举报或无效举报的理由,以及对认定为有效举报事件的严重程度级别和奖励金额等。 |
填写说明:举报编码为县河长制办公室自行编制的唯一编号。
附件3
嘉祥县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人信息登记表(保密)
举报编码:
举报人 个人信息 | 举报途径 | ☐电话举报☐快递、信件举报 ☐来访举报☐微信公众号举报 |
电话举报 | 电话号码: 举报人个人信息(姓名等): | |
快递、信件 来访 | 来件人: 联系地址: 举报人个人信息(姓名等): | |
来访举报 | 姓名: 联系电话: 举报人个人其他信息: | |
微信公众号举报 | 名称: 举报账号: 举报人个人信息(姓名等): | |
是否联名 举报 | ☐是☐否 是,其他举报人信息: 其他举报人电话号码: 其他举报人个人信息(姓名等): |
填写说明:1.本表由接收举报的工作人员填写并妥善保管,内容要严格保密。
2.如需移送本表,应在确认案件经办人员后,移送给经办人员,并由其妥善保管。
附件4
嘉祥县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核算登记表
举报编码 | ||||
举报案件处理情况 |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 |||
是否为 有效举报 |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有☐无 | |||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是☐否 | ||||
是否存在串通或唆使企业、单位内部人员或相关人员为骗取奖金等故意制造的违法行为:☐是☐否 | ||||
举报内容涉及水资源污染的,是否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是☐否 | ||||
是否存在问题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是☐否 | ||||
举报是否为各级政府执法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河长制社会监督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 | ||||
是否存在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是☐否 | ||||
问题种类 | ||||
举报人 情况 | ☐新闻媒体、记者 ☐公民☐其他单位 | 奖励形式 | ☐转账奖励 ☐现金奖励 | |
问题认定情况 | ☐一般问题 ☐严重问题 ☐重大问题 | 奖励金额 | ||
其他 |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 ☐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同一人举报进行奖励。 ☐其他情况。 ☐无特殊情况。 | |||
经办人 意见 |
签名:
日期: |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日期: | |
分管领导核准 |
签名:
日期: | 部门负责人 审批 |
签名:
日期: |
附表5
嘉祥县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发放确认登记表
举报人 信息 |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其他信息: | |
举报人账户信息 |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
奖励领取 承诺(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的由经办人告知) | 举报人(奖励领取人)须知悉并承诺内容:本人不是山东省内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本人愿对上述承诺负责并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在确认举报人知悉并承诺后)签字:
举报人(仅限本人或代领人现场领取现金)签字:
日期: | |
奖励形式 及金额 | ☐转账奖励 ☐现金奖励 | 奖励金额:元 大写: |
举报人的身份已核对无误,可发放奖励。
经办人(签字):日期: |
附件:嘉河长办字[2021] 6号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