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占近半数,8月上旬这些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违法被罚!
- 发布日期: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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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了解到,截至8月11日,本月共有14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占6条,是这次统计中最多的违法失信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条;还有一个项目显示三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多处错误,异常一致,这三家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被判定为串通投标。
在这14条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中,13条被处罚多为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罚款;1条显示为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罚款。江西省潜志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以采购金额(4312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1560元。是本月最大的一笔罚单。以下为具体名单:
企业名称:江苏龙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放弃成交项目,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企业名称:厦门祖坤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罚结果: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000元(人民币800000元的千分之五);二、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企业名称:四川天恒泰禾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德阳市天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天恒泰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宇蓉科盛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多处错误,异常一致。
处罚结果:我局决定对四川天恒泰禾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5588元(壹万伍仟伍佰捌拾捌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
企业名称:德阳市天立机械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德阳市天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天恒泰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宇蓉科盛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多处错误,异常一致。
处罚结果:我局决定对德阳市天立机械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5588元(壹万伍仟伍佰捌拾捌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
企业名称:成都宇蓉科盛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德阳市天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天恒泰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宇蓉科盛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多处错误,异常一致。
处罚结果:我局决定对成都宇蓉科盛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5588元(壹万伍仟伍佰捌拾捌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
企业名称:江西省潜志贸易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4312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156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四川金鹂兴鑫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不存在,系虚假响应,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6550元整(大写:陆仟伍佰伍拾元整,按照采购项目金额131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企业名称:四川华瑞宇晨实业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投标时提供的检测报告“第2页防霉性能(黑曲霉、绿粘帚霉、球毛壳霉、出芽短梗霉、绳状青霉,检测结果为‘0’)”与检测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第2页防霉性能(黑曲霉、绿粘帚霉、球毛壳霉、出芽短梗霉、绳状青霉,检测结果为‘1’)”不一致,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单位的中标行为无效,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即人民币2304元(贰仟叁佰零肆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两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之规定
企业名称:成都三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当事人三鼎机电公司参加江茸乡森林防雷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1.对成都三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869元;2.成都三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企业名称:成都十方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采购金额(844800.00元)千分之五处以罚款4224.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四)(六)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企业名称:四川裕腾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参与“大村镇2022年乡村振兴示范区山地果园机械化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252022000022)采购活动中,在取得中标、成交资格后以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9575.00元(大写: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整,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19150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泸州新创农业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参与“古蔺县大村镇农事服务社会化体系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252022000023)采购活动中,在取得中标、成交资格后以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5394.00元(大写:伍仟叁佰玖拾肆元整,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10788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四川昶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情形,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391.57万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1.95785万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企业名称:四川益农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参加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人民政府杀虫灯货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502202200004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时,提交的本项目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中的“编号为2220016检验报告”系虚假材料,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1125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按照涉案项目成交金额22.5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