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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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10Q/2022-02843 发布机构: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2-08-2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为精准高效做好我县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场所码”在疫情溯源、预警监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使用“场所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学校、医院、图书馆、文化馆、养老服务机构、餐饮单位、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文化体育、会议培训、商务楼宇、公园景区、各类企业、交通站点场站出入口、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物流快递、建筑工地、银行储蓄网点、居民小区(村)等场所,以及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人员出入较多的场所,均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做到凡进必扫、逢进必检,不漏一人。同一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场所入口都要张贴“场所码”,做到“一入口一码”。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馆、影院、游乐场等封闭场所应在进入时再次查验“场所码”。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应申尽申”原则,督促各类场所经营管理者申领“场所码”,实现“场所码”全覆盖。各场所要规范“场所码”使用,在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场所码”,并安排专人负责“场所码”扫码登记查验工作,对未使用智能手机的儿童、老人等人群,由相关陪同人员通过山东健康码“场所码服务”模块中的“同行人员”功能代为登记,无陪同人员的,需提前准备纸质健康码,场所管理人员通过山东健康码“更多服务”中的“代扫登记”模块反向扫描健康码进行扫码查验,经告知仍拒不扫码登记的不能入内,扫码结果异常的,全力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依法落实“场所码”管理和使用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出入各类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扫描“场所码”并出示扫码结果,形成“扫码通行”的良好习惯。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获取的公民信息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处置,泄露公民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本通告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祥县委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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