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鸟者最终成了“笼中鸟”
- 发布日期:2023-10-2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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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嘉祥县公安局
国家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可是偏偏有些人
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最终自食苦果
10月19日晚
金屯派出所民警
在辖区内开展例常巡逻中
发现一驾驶三轮车形迹可疑的男子
就上前进行盘问检查
在其车上发现
电子诱鸟器和捕鸟工具
森警大队民警接到巡逻民警通报的警情后
遂介入侦查调查
民警在该男子家中
发现3只装有靛颏鸟的笼子
经审讯
该男子是纸坊的邢某
其对自己以训鸟为目的
使用电子诱鸟器和捕鸟器非法狩猎
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邢某因涉嫌非法狩猎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野生动物
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
具有重要意义
关注生态,守护自然
自觉呵护绿水青山
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