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水资字〔2023〕6号关于进一步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638J/2023-11666 发布机构: 嘉祥县水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镇街文件
成文日期: 2023-11-2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用水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责任分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联合县水务局做好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用水核定下达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区域用水总量、计划(定额)用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二、坚持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严格审批取水规模

严格核定取水户许可水量,在用水总量分配中要留有余地,节省用水指标。实施取水许可应当统筹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取水许可审批必须符合我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求,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符合地表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功能区划要求。

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有关要求严把审批关,从严控制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取退水。充分发挥水资源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控制和效率控制,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已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采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经批准后可采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批准的取水规模必须符合用水定额标准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指标要求,超出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效率指标要求的相应核减申请水量。

三、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合并受理,以整合形式审查,规范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查行为,严格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切实提高取水许可审批效率。

申请人在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取水时,应同时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以下合称论证报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再单独受理、审批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由申请人依法编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在受理取水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根据取水项目情况和审查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取用地下水项目)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评审,并由专家签署评审意见(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出具不通过的意见)。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在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和依法举行听证所需时间)决定是否批准。论证报告评审意见和经审定的论证报告是审批取水申请的重要依据。论证报告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得批准取水申请。论证报告主要结论应纳入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规范专家评审,严把质量关。针对项目性质、取用退水特点,结合专家的专业和行业领域择优选取评审专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水资源论证表评审专家一般要求3人,专家评审要组织评审专家现场查看取、退水口以及节水、保护措施等相关情况,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发挥专家专业技术和经验优势,严把论证报告质量关。论证报告内容深度和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专家评审不予通过。

四、严格水资源用途管制,规范取水用途监管

全面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的指导意见》。统筹配置区域内的各种水源,强化水资源的行业配置。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保生态基本需水,优化配置生产用水。有条件的区域和行业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洪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强化水功能区分类管理,严格限制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取水。申请取水应充分考虑生态基本需水和农业用水合理需求。地表水取水审批应重点保障河流湖库生态基本需水,合理确定河道内取水规模。

严格取水用途监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包括取水申请书以及取水许可证和登记表)须明确载明取用水具体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须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程序批准,重新换发取水许可证。禁止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的水资源用途变更,禁止基本生态用水转变为生产用途,禁止农业灌溉合理用水转变为非农业用途,不得以水权交易为名变相挤占生活、基本生态和农业合理用水。

五、规范取水许可验收

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取水户应当在30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验收申请。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查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

规范验收核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自收齐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取水项目情况及验收工作需要,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取水工程建设单位和取水户开展现场核验,核查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论证报告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出具验收成员签名的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取水户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

六、规范取水许可管理

规范延续评估,严格核减不合理审批水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原许可水量、实际取水量及其取水用途(范围)、计划用水执行、计量设施运行、节水水平和退水状况、取水变更情况、水资源税缴纳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实际取水量超出原许可水量确需申请增量取水,或是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等属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取水户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严格核减不合理许可水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根据县水务局出具的实际取水量核查情况说明对发证取水户逐户核查,认真复核许可水量与实际取水量的差异情况,全面清理核减不合理许可水量。对实际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或者是远低于许可水量的情形均应进行重点评估,根据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或近三年)实际取水量,对许可水量予以重新核定。对实际取水量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用水效率指标要求的,以及许可水量不符合水资源消耗总量控制和效率控制要求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核减许可水量。对核减取水量如有争议,可依法通过水平衡测试予以核实。

加强取水变更管理。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等取水事项发生变化的,取水权人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变更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变更申请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取水户报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规范取水许可证核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应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水审批意见及经审定的论证报告情况合理确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

七、严格用水计划核定下达

用水总量、计划(定额)用水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季度考核,考核采用计划方式或定额方式。

规范取水户计划用水下达工作,严格核定计划用水量,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并严格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涉及民生的公共供水企业确需在许可有效期内预留一定发展用水余量,以及受市场调控影响生产规模导致审批的许可水量较实际偏大的工业企业,在严格核定合理取水量的基础上,通过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调减控制年度计划用水量,体现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计划方式主要用于国家、省或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计划用水量=用水户近三年加权用水量×(基础调整系数K1+奖励系数K2)。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用水户,参考设计用水量、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定额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定额用水量=∑(考核指标数量×定额值)×(基础调整系数K1+奖励系数K2)。

基础调整系数K1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以及用水情况确定。

奖励系数K2按下列条件累计计算:

(一)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奖励系数为0.2;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奖励系数为0.15;县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奖励系数为0.1;

(二)完成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且在有效期内的,奖励系数为0.1;

(三)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占总用水量10%以上的,奖励系数为0.05;20%以上的,奖励系数为0.1。

其中(一)、(二)两项不累计计算,奖励系数可根据节水管理需要适时修订。

有下列行为的用水户,取消奖励系数K2。

(一)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二)欠缴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资源税的。

八、严格用水计划追加

对于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取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由县水务局根据用水情况和相关要求确定调整的水量,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后方可追加用水计划。

需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户应在3个月内完成测评。

用水量调整申请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用水户因产品结构、产量、人员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用水量不足核定计划用水量70%时,应及时向计划核定部门汇报,节水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及时调整用水量,用水户按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用水户应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用水工作统计,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用水户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或评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年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水户,每5年进行一次节水评估;年用水量达2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每3年进行一次节水评估;年用水量达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每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九、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严格执法检查

规范管理重点监控取水户。县水务局及时将取水户按规定纳入国家、省、市县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严格对重点监控取水户的取用水计量设施检查、监控数据统计与分析、水平衡测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节水改造、节水管理制度建设、计划用水、水资源税征收等监督管理。每年每户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加强专项检查。依托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开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专项监督检查。按照考核工作测评内容,重点检查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取水计量、计划用水及水资源税征缴等有关情况,核查结果作为工作测评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对过剩产能行业的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严格水行政执法检查。县水务局加强取水许可监督检查,规范执法程序和内部移交程序,发现各类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及时依法查处。组织开展各类执法活动发现取水户违反取水许可决定的,及时进行核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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