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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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
申报条件 | 1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 2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补证:遗失声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是 | 1 | 否 | |
4 | 换证:原不动产权证书。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换证免费,补证收工本费10元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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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 ||||
申报条件 | 1、权利人及委托代理人;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 是 | 1 | 否 | |
3 |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是 | 1 | 否 | |
4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5号窗口、档案室对公查询)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5号窗口、档案室对公查询)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5号窗口、档案室对公查询)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5号窗口、档案室对公查询)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当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 ||||
承诺时限 | 当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5号窗口、档案室对公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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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
申报条件 |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 是 | 1 | 否 | |
2 |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6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6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6号)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6号)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206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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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 ||||
申报条件 |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4 |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 是 | 1 | 否 | |
5 |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 是 | 1 | 否 | |
6 |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6)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6)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6)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6)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小微企业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203-206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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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因二手房交易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使用权一并转移;房屋使用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4 | 二手房买卖合同。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9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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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因房改房上市交易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使用权一并转移;房屋使用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4 | 房屋买卖合同; | 是 | 1 | 否 | |
5 |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9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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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
申报条件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 是 | 1 | 否 | |
4 |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B203-206、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B203-206、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B203-206、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B203-206、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9、B203-206、B302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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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是 | 1 | 否 | |
5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9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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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
申报条件 |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证(土地证); | 是 | 1 | 否 | |
4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是 | 1 | 否 | |
5 |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是 | 1 | 否 | |
6 | 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 | 是 | 1 | 否 | |
7 |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8 |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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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 ||||
申报条件 |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是 | 1 | 否 | |
4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是 | 1 | 否 | |
5 |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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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8.3.3 |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是 | 1 | 否 | |
5 |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9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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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
申报条件 |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委会了解土地权属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 | 是 | 1 | 否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5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 是 | 1 | 否 | |
6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是 | 1 | 否 | |
7 |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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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是 | 1 | 否 | |
5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是 | 1 | 否 | |
6 |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9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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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林权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转移证明材料: (1)互换协议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书; (2)作价入股协议及公司章程; (3)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4)转让合同、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材料或林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以及县级林业部门签署的意见。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4 | 双方流转合同(原件); | 是 | 1 | 否 | |
5 | 乡镇、村同意转移证明; | 是 | 1 | 否 | |
6 | 如果宗地有变化的需提交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不动产测量报告; | 是 | 1 | 否 | |
7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9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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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因商品房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使用权一并转移;房屋使用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4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是 | 1 | 否 | |
5 | 购房发票。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9窗口 |
![]() |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 ||||
申报条件 |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是 | 1 | 否 | |
4 |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是 | 1 | 否 | |
5 |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6)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6)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6)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6)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203-206窗口 |
![]() |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
申报条件 |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1 | 否 | ||
3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包括不动产权利证书、统一登记前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房屋产权是否有变化情况) | 是 | 1 | 否 | |
4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是 | 1 | 否 | |
5 | 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核实复核材料 | 是 | 1 | 否 | |
6 |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 | 是 | 1 | 否 | |
7 | 原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房屋首次登记时,申请人交回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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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依法继承; 2 分家析产;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4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互换双方是否为该经济组织成员,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9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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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 ||||
申报条件 |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了解权属有关情况); | 是 | 1 | 否 | |
4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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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
申报条件 |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4 | 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⑨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 是 | 1 | 否 | |
5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9窗口. |
![]() |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
申报条件 | 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应当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判、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提供证书的,原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 是 | 1 | 否 | |
4 | 生效法律文书:(1)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终审民事判决书;(3)法院民事调解书; | 是 | 1 | 否 | |
5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9)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 ||||
收费依据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咨询电话 | 0537-6810518、6810178 | 投诉电话 | 12345/0537-6558808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9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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