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嘉住建尘处字〔2023〕第001号)

  • 发布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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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290043336030/2023-08338 发布机构: 嘉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双公示专栏
成文日期: 2023-02-2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嘉祥县嘉建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万张街道康庄村南60米)

经查,你(单位)2023年2月10日,县住建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人民医院在基础配套施工过程中,土石方施工抑尘措施不到位;大面积裸土未覆盖;道路积尘严重;临时道路未采取抑尘措施。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住建尘罚告字〔2023〕第001号),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态度端正,能及时改正,现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祥县、金乡县、汶上县、梁山县人民法院之一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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