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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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536/2023-06870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1-1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经开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80元提高到924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745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44元提高到120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提高到969元。照料护理标准执行现行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为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702元、351元、211元。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30元提高到2310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94元提高到1848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86元提高到1340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78元提高到185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44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9元提高到167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38元提高到140元。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资金保障,严格按要求落实到位。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