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复议嘉祥县公安局案
- 发布日期:2023-05-1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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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入人:嘉祥县司法局
- 信息来源:嘉祥县司法局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 申 请人:嘉祥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嘉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简要摘录)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违反治安法,大张楼派出所于2023年1月19日打电话去配合调查,申请人如实告知。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终止之日,到公安机关发现之日超过六个月,不应给予处罚,请求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简要摘录)一、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查处申请人嫖娼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嘉祥县人民政府县级公安机关,具有查处申请人嫖娼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嫖娼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警后经调查查明:2022年7月13日,申请人窜至嘉祥县梁宝寺镇**足疗店,向卖淫女王某某支付300元嫖资后,接受王某某为其提供的性服务。300元嫖资中有100元用微信转账支付。认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相关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取证、行政处罚前告知、复核、处罚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23年1月19日,根据查明证实的申请人嫖娼违法行为,结合法定量罚情节及案件的裁量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量罚幅度适当。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超出法定追究时效,不存在申请人申请所称“不应给予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在申请人嫖娼一案中,被申请人所属特巡警大队接群众举报后,于2022年12月7日14时30分许到达足疗店,当场抓获正在实施卖淫的王某某等人。被申请人所属特巡警大队当日受案登记后,王某某陈述了向申请人嫖娼卖淫的违法事实。2022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所属特巡警大队将王某某向申请人嫖娼卖淫的违法事实,移交大张楼派出所依法处理。由此可见,申请人2022年7月13日嫖娼的违法事实已在六个月内被发现。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2、法律依据;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4、询问笔录;5、申请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6、王某某收支明细表;7、王某某的电子档案;8、照片;9、申请人的电子档案;10、受案登记表;1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2、行政处理审批表;1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律师工作证、人民警察证。
经审理查明:嘉祥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接群众举报梁宝寺镇**足疗店有妇女卖淫,2022年12月7日,当场抓获正在实施卖淫的王某某等人,2022年12月8日,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嘉祥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对王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告知了权利义务。王某某在2022年12月15日的询问调查中,陈述了申请人2022年7月13日2时许嫖娼的事实。2022年12月29日,嘉祥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将线索移交大张楼派出所,大张楼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2023年1月19日,大张楼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告知了权利义务,提取了申请人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申请人对2022年12月7日嫖娼的事实供认不讳。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嫖娼的违法行为成立,于2023年1月19日对申请人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2时许到梁宝寺镇**足疗店嫖娼。以上事实由申请人和王某某的陈述、申请人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嫖娼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适当。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因此,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实施嫖娼的违法行为,嘉祥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于2022年12月7日抓获实施卖淫的王某某等人,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后,在对王某某的询问调查中,王某某陈述了向申请人卖淫的事实。2022年12月29日,嘉祥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将申请人嫖娼的违法事实移交大张楼派出所依法处理。综上,申请人嫖娼的违法事实已在六个月内被发现。申请人申请称“本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终止之日到公安机关发现之日超过六个月,不应给予处罚”,本机关不予以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嘉祥县公安局2023年1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嘉祥县公安局2023年1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