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水务局关于取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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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638J/2023-10223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水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各取用水单位:
为推动我县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取用水户中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平衡测试的意义和目的
水平衡测试是加强用水科学管理,最大限度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既是取用水单位特别是内部用水复杂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实现节能降耗的必由途径,也是用水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通过水平衡测试能够全面了解计划用水单位管网状况和用水现状,并依据测定的水量数据,分析水量平衡关系和合理用水程度,以便用水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挖掘节水潜力,达到加强用水管理、提高合理用水水平的目的。
二、开展水平衡测试范围
年取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备井单位、年取集中供水管网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
三、水平衡测试开展方式
水平衡测试实施可以由用水单位自行组织测试或者委托测试服务机构进行。开展水平衡测试应当配备必要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直接从事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当具备节水管理、给排水和专业测试、分析技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四、水平衡测试成果要求
用水单位或测试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18)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和用水量等开展测试工作,并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按规范格式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
五、水平衡测试报告提交环节
1.申请取水许可延续环节。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需提交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的支撑材料,其中支撑材料主要为水平衡测试报告。
2.申请节水型单位称号环节。申请节水型单位(企业)称号时,主要申报材料是水平衡测试报告。
六、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处理
1.取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
2.应开展水平衡测试而未开展的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延续时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