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新修订)宣传明白纸

广大餐饮商户:

《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新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文件公布实施。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取得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处置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时间、收集地点、收集种类、收集数量等内容,并将协议报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餐厨废弃物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三)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应当妥善保管,定点规范摆放,定期清洁,保证外观完好、整洁密闭,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四)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配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工作;

(五)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七)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八)定期向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九)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废弃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办法》第二十九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依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要求对收集容器定点规范摆放,定期清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各餐饮商户落实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备案和五联单制度,由济宁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研发了“济宁智慧餐厨”APP(“二维码”附下)。APP由各餐饮商户在线注册,主要功能包括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协议备案、餐厨废弃物收运电子台账和电子五联单、油烟清理和对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服务不到位情况进行投诉、建议等。

其中,餐厨废弃物收运电子台账和电子五联单,在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完成当日收运作业后,须经餐饮商户进行在线“签名、确认”后自动生成,减少了餐饮商户因管理餐厨废弃物台账和执行纸质五联单繁琐过程和工作量,请各餐饮商户积极配合,每日查看APP中收运信息并主动确认。对经提醒后仍不主动确认的餐饮商户,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举手之劳,助力文明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