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5-29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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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入人: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来源: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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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在查处你单位职工刘连富工伤先行支付一案中,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嘉祥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嘉社保追字[2023]第001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经查,你单位职工刘连富(身份证号码:370829********3517)于2017年9月27日在你单位工作时受伤,之后于2018年12月27日,经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嘉人社工认〔2018〕98号)。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我中心依据刘连富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了刘连富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24467.8元(大写:贰万肆仟肆佰陆拾柒元捌角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款项存入嘉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指定账户(账号:37001686408050159648,户名:嘉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如未按期偿还,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我中心追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嘉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