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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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政策解读: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发〔2020〕27号),要求,要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21年12月30日,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司发〔2021〕6号),对“十四五”时期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从11个方面作出了整体规划。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全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健全完善律师制度,提升律师服务质效;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服务需求;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法律援助提升工程,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贯彻落实。
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积极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重大发展战略,围绕“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洋强省建设、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等重大发展战略和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强化要素融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便利共享、高端法律服务有效提供。积极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拓展加强涉外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