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市场监管局职责边界清单
- 发布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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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153849/2023-09847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职责边界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3-08-1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1.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成品油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加强油品质量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4.营业性演出的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为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个体演员的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办理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5.印刷业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6.广告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履行牵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依托广告监测平台,建立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移送、证据提供、案件督办、结果反馈一体化监管执法办案指挥系统;及时向县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及案件查处等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产品,采取通报批评、行政约谈、追究责任、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等行政措施。
7.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8.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9.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和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存储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0.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11.烟花爆竹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环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对职责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组织开展调查,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13.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与县卫生健康局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14.医疗广告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5.消毒产品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消毒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16.非法医疗美容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抽查检查,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负责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要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17.预防接种监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对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19.推进医养健康产业发展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县健康食品产业项目、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建设。
20.餐饮油烟治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按照“双告知”的要求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许可部门;提供取得餐饮服务业营业执照的依据,取缔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经检测不符合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整改。
21.大气污染防治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民用散煤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测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22.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23.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和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工作,做好相关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工作。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4.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学校及周边食品销售经营的监管,负责查处取缔学校及周边无经营执照的各种商户。
25.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商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26.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公司企业异常经营行为的排查监管,严防虚假公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数据查询、证据调取等工作。
2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28.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设施监督管理。
29.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好压力管道设计、管道元件制造、管道安装单位资质的行政许可,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30.禁毒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娱乐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登记注册,依规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推送同级公安机关审核把关;依法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对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检查,在法定职责内开展后续处理;加强广告市场管理,依法查处戒毒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治疗方法等违法广告宣传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反应釜等重点制毒设备联合整治行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检查,在重点监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互相通报麻醉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名单以及其他管理信息;将麻醉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各环节管理中的审批、撤销等事项通报公安机关;加强以麻黄碱类物质为重点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做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购用管理工作,购买审批信息及时通报公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倒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县禁毒委员会报告全县药物滥用监测情况。;参与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多部门联席会议,落实定期通报、会商工作机制。
31.公司(企业)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登记后的监管工作。
3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登记后的监管工作。
33.合伙企业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登记后的监管工作。
34.股权出质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股权出质登记后的监管工作。
3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资格监管工作。
36.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监管工作
37.广告发布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
38.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核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监管工作
39.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之外的其它食品生产许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
40.计量授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被授权的计量单位进行监管。
4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被核准计量标准器具单位进行监管。
42.煤炭质量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指导无照经营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的查处工作。
43.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的,不正当价格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
44.价格和收费公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收费公示牌的形式监制。
45.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46.推动全县非公 (民营)经济发展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47.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牵头建立小微企业 “双升”战略工作协调机制,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应用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
48.肥料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监管,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49.食盐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50.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订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推动实施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推动参与制订地方标准。
51.列入 “地条钢”名单热轧钢筋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向县政府备案事项
县市场监管局:对符合要求的列入 “地条钢”名单且申请热轧钢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规向县政府提交备案报告。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并将县政府同意备案报告连同企业申请一并上报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52.注销被列入淘汰落后关停企业生产许可证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职责实施监管。依据相关部门监管核查落实通报,对已关停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5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4.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5.拍卖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56.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57.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58.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流通环节搭建舞台零部件 (舞台桁架)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59.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6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6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6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6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能力保持进行监督管理。
64.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65.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66.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宣传指导、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推动药品企业落实追溯体系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将药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信息一并纳入追溯范围。加强技术指导,督促第三方机构优化服务。积极拓展药品追溯的应用,发挥好追溯数据的监督、服务和辅助决策功能,并研究建立部门间药品追溯数据的共享交换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
67.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68.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安装、使用、维保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69.养犬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0.野生动植物保护
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71.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行为的处罚。负责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排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等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行为的处罚。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72.儿童青少年视力矫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涉及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加大对眼镜制配、眼视光产品等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县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负责加大近视眼镜镜片、镜架等眼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眼镜和眼镜片计量、标准化、认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负责加强对眼视光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73.制 (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县市场监管局 :拟订全县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县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
74.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认证并流入市场。负责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负责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负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负责在实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时,与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监管机制形成联动,对同时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负责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负责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负责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氛围。负责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75.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6.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77.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78.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79.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患者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