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广场销售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发布日期: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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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290043153849/2023-11507 发布机构: 嘉祥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双公示专栏
成文日期: 2023-09-2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2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购物广场销售的“五粮液”白酒涉嫌侵犯五粮液商标权,遂对该购物广场进行检查,发现白酒1瓶,经“五粮液”商标所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认定该白酒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予以立案。

二、处理结果

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取证后,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某购物广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瓶,没收违法所得2270元,罚款1678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6月6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五粮液”白酒1瓶,没收违法所得2270元,罚款1678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违法事实。2023年5月12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到涉案购物广场进行检查,发现一瓶标价为1399元的“五粮液”酒水。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商品的进货票据、授权证明等材料,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师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证据收集。5月12日,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微信转账截图;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1份;5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陈述了违法事实经过,提供微信转账截图,当事人对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微信转账截图认可,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3.法律适用。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4.裁量基准适用。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案情,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执法示范点

1.强化政企合作。开展政企合作是提升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效率的基本前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假冒等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县市场监管局与多个知名白酒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联系,在本案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就对涉嫌侵权白酒通过视频进行初步辨认,并及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通过权利人的快速反馈鉴别,有力地提升了侵权商标案件查办的效率。

2.把握关键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虽陈述了其进货来源,但其陈述不能取得供货单位认可,无合法的进货票据、协议并能够查证属实,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因此其销售行为不能免责。

3.依法审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接到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主动缴纳罚款。该案的办理体现行政执法要兼顾“法理情”,在彰显力度中不失温度,在体现温度中坚持法度,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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