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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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2110P/2024-15700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一、执法事项
负责嘉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范围
县政府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生态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责。
四、承办机构
嘉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嘉祥县城市管理局)、嘉祥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职能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五、办理流程
见嘉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流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业务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一)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二)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30天。
(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五)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七、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537-6561800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办公地点:嘉祥县兖兰路613号
(二)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三)办公电话:0537-656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