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8290043153849/2024-00603 发布机构: 嘉祥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成文日期: 2024-02-0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一、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一)行政检查

名称: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种类: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承办机构: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基层监管所及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

办理程序和时限:

制定计划: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或专项市场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范围、对象、内容、时间安排等,并向社会公示。

检查实施: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事项、经营行为、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广告宣传、商标使用、计量器具、标准化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收集证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相关执法文书。

日常巡查根据监管区域和市场主体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巡查频次和路线,对辖区内市场主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专项检查针对特定行业、领域或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检查,精准打击违法行为;双随机抽查依托市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按照既定检查事项和标准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结果处理:

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定,根据检查结果将市场主体分为正常、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不同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对存在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实现检查结果共享和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经营。

救济渠道:市场主体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处罚

名称: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

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承办机构: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基层监管所及相关执法科室(根据案件管辖范围确定承办单位)

办理程序和时限:

立案:通过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等,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 30 日。

案件审核: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将案件材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法制机构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期限为 3 个工作日,听证程序依申请启动,组织听证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决定:根据案件审核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经批准后可延长 30 日。

送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渠道: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强制

名称: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

种类:查封、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承办机构: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基层监管所及相关执法科室(根据案件管辖范围确定承办单位)

办理程序和时限:

审批: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前,需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需在 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为 30 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除: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退还财物。

救济渠道:当事人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强制决定执行期间向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审查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停止行政强制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事项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或机构职能调整,相关执法权力事项及办理流程将相应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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