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卫生健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索引号: 11370829004334100X/2024-00489 发布机构: 嘉祥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制度汇编
成文日期: 2024-12-2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印发<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济卫政法字〔2020〕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依法作出即时性、应急性执法决定除外。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我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00001. 


00002.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委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经过听证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核,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由委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审核。

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科室、单位应在重大执法决定前送审。需征求其有关科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送审前全面征求意见。

第五条  承办科室和被委托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 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书;

情况说明,应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审核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提出审核意见,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建议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三)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于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五)对于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对于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

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

第八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政策法规科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专业性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委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九条  重大执法决定经委政策法规科审核后,认为有必要的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济宁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该执行而未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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