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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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4-15912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畜牧)罚〔2024〕40号 | 嘉祥萌享家宠物生活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嘉祥萌享家宠物生活馆 | 92370829MAE3RKDA1F | 嘉祥萌享家宠物生活馆经营者郝春清使用抖音(抖音号:47152409404)直播出售宠物猫,2024年12月8日购猫者使用微信(微信号:lx2005528lx)加了郝春清的微信(微信号:QaiF99)好友,通过微信联系发了猫的视频,购猫者通过视频确认向郝春清购买看好的1只蓝白英短公猫,价格是600元,运费由购猫者承担。2024年12月8日20:45分购猫者通过微信转账给郝春清600元,2024年12月10日郝春清使用检测试条做了“细小”和“冠状病毒”检测,并将检测情况通过微信视频告知对方确认后,未申报检疫并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在嘉祥县通过物流发到了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高良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0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